时间:2022-11-28 03:58:33来源:法律常识
买卖人工大量繁育的鹦鹉等相关案件,此前多次作为刑案出现在媒体报道上,这样的案子到底该判多少年,有没有什么标准,如何认定是否为野生,谁来鉴定等,经常引发法律界人士讨论。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将解读以上问题。
“动物类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改了,说明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经手国内多起鹦鹉案、涉枪案的律师、法学教授徐昕认为,对依靠大规模繁育并出售鹦鹉或其他动物的饲养者和购买者来说,将迎来新的一页。
对话鹦鹉案律师 新规出台是各方努力结果
深圳居民王鹏(江西九江人)因为出售饲养的鹦鹉,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该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家属聘请律师徐昕参与辩护。
201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高院同时发布消息,核准判处鹦鹉案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2年。
2018年底,深圳鹦鹉案被深圳中院列为深圳法院改革开放40周年40起大案之一。2019年初,深圳鹦鹉案被《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十大刑事案件”之一。
4月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对话律师徐昕。
记者: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会影响未来人工大量繁殖的野生动物售卖吗?
徐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此条明确,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鹦鹉等动物,作为宠物,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刑事打击。这将改变类似案件随意入刑的现状。
记者:到底应该如何看待此次新规的出台?
徐昕:自2017年深圳鹦鹉案起,动物刑事案件引起全国关注,我们开始推动动物类案件司法解释的修改。新规出台,是五年以来无数公民、记者、律师、立法和司法高层共同努力的结果。
记者:怎样理解司法解释中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
徐昕:不再唯数量论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因为许多人工繁育种源的野生动物本身数量多,濒危程度低,价值也相对较低。以鹦鹉案为例,涉案鹦鹉数量动辄几十只,如果单按数量来定罪量刑,会直接导致轻罪重刑、罪责失衡的局面。不再唯数量论能更好的体现保护法益,维护刑罚体系平衡。
5年接到求助300起 为“群体辩护”
记者:以最近5年为例,人工繁育动物饲养者被当成刑事案件嫌疑人的事情,大案刑辩团队总共接到多少求助,选择了哪几个案例参与辩护?
徐昕:大案刑辩团队接到的动物类案件求助近5年至少有300起。因精力有限,很多案子我们确实无暇顾及。接手的动物案件,大多也推荐给别的律师去做。
以2021年为例,大案刑辩团队实际办理11起动物案件,包括南昌鹦鹉案、金华鹦鹉案、洛宁豹猫案、四川锦鸡案、德州龟案等。
我们实际办理的动物案件迄今为止实现了100%的有效辩护,其中三起无罪。
记者:繁育鹦鹉或者锦鸡等的当事人一般都不会有太多的钱,案件会持续很长时间。
徐昕:单看动物案件,辩护难度大小不一,辩护空间高低悬殊,当事人支付能力弱,有的律师往往不愿意办理。我们不是为了名利,不是为一个人,而是为一个群体辩护。每一起动物案件的努力,都惠及包括动物爱好者、动物养殖行业等在内的群体。
类案辩护为同行拓展了辩护空间。辩护词对社会公开,供同行参考,动物案件整体辩护水平也因此有所提升。
记者:团队接到并代理的第一起人工繁育动物案是哪一起呢?哪一个最难?
徐昕:接到的第一件人工繁育动物案和最难的都是深圳鹦鹉案。在此之前,几乎没有社会关注度。2017年4月,当事人王鹏的妻子联系我。作为大学老师、兼职律师,时间有限,我向来不轻易接案,但是此案中不仅涉及个案,还涉及数十万养鹦鹉的家庭和背后的繁育者,经过艰难辩护,最后为王鹏取得在当时法治环境下的最好结果。
如今的“司法解释”,是社会各界及司法高层共同推动的成果,也凝聚了我们坚持个案推动法治的努力。
记者:司法解释对养殖行业会有哪些影响?
徐昕:2003年国家林业局曾公布了《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以名录形式确认部分动物人工繁殖技术成熟。现行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以名录形式明确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随着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前述目录应不断扩大、完善,期待更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能够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同时期待人大立法将人工繁育种源的野生动物明确不属于刑法规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
记者:对正在进行的一些人工繁殖野生动物售卖案件来说,会有哪些转机呢?
徐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适用新的解释,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从宽或无罪处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孙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