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3:58:1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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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有重大伤害的。
二、辩护要点: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2. 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 对重伤的认定,应当依照刑法95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最高、部、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医正确地加以鉴定。过失重伤罪的鉴定依据、鉴定序、审和认定标准同故意伤害罪中对重伤的鉴定是相同的。
三、本罪与其他罪区别
1、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行为当时的情来考察。
2、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导致了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行为人定性。
四、案例探析
经审理明,2020年9月18日5时25分,被告人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车牌、改装的牌重型栏板货车载着挖掘机沿临朐县龙岗镇环村内南北道路由北行驶过中遇到村内电线阻挡车辆无法通行,后被害人某在货车托盘上用锨顶电线,某某驾驶车辆前行致使某某从货车托盘上摔落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某某头部损伤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经办案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明,被告人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后,被告人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为,被告人某某过失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指控的罪立,对被告人某某应予刑罚。被告人某某经办案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的人身权利,根据被告人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度,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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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湖北省南漳县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XX年8月18日被南漳县局取保候审,XX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公诉指控,XX年4月26日14时,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装载机(铲车)在南漳县“某某采石场”负责装运石料,其给朱某1(男,58岁)的F×××**货车装满石粉后,朱某1在货车尾部系网绳。后黄某某倒车时将朱某1撞倒在地,致朱某1受伤。经南漳县鉴定中心鉴定:朱某1外伤性脾破裂及腹腔积血的损伤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侧桡骨远端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损伤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多发肋骨骨折的损伤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腰椎横突骨折的损伤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腹壁穿透创的损伤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体表创口及必要手术切口的损伤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手环指远节指骨爪粗骨折的损伤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朱某1的儿子朱某2报警。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救治朱某1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装载机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公诉提交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户证明等书证;证人朱某2、方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1的;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湖北省南漳县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度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的指控一致。另明,发生事故时,被告人黄某某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岗位工操作证(装载机操作)而驾驶操作装载机。同时,XX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案外人罗某、南漳县安沟采石厂负责人方某与被害人朱某1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朱某1各经济损失合计币460000.00元,其中已支付赔偿款280000.00元,剩余180000.00元赔偿款于XX年12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朱某1的谅解。
XX年11月30日,南漳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向本院出具调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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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装载机作业,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指控的罪立。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其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朱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的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五条、六十七条一款、七十二条一款、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和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二百零一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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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的主体必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3)主观上具有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的过失。(4)客观上必造成致人重伤的后果。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同意外事件的区别。
刑法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有重大伤害的。
2019年某日,某因怀疑胡某与其前夫牛某有不正当关系,与胡某在一水晶店内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抓扯,在此过,胡某使用水晶石块将某眼砸伤。经一次法医鉴定,某已构成重伤。某县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诉称,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胡某赔偿各损失共计60万元。
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当地聘请了一师,该律师阅卷后要求被告人胡某做认罪认罚,并认可的重伤结论,这样刑期能低一点,但是被告人家属不认可该辩护,遂前来北京聘请本团队承办此案件。
本团队律师介入本案后,侦聘请的鉴定机构存在违反人体损伤度鉴定标准 4.2.2款,“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之规定,即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此我们团队要求重新鉴定,经审,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送检病历资料检时间确未超过90日,不合人体损伤度鉴定标准关于鉴定时机的规定,故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同意进行重新鉴定。后委托某市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二次鉴定,做出了二份人体损伤度鉴定意见,对某部分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历经三次庭审,反复与本案法官沟通案情,请召开庭前会议,做非法证据排除,提交专家论证意见、辩护意见,于将本被害人的案伤情由重伤变成轻伤,刑期从三年以上变成三年以下,为胡某辩护。
刑事律师辩护,不仅要对刑法学驾轻就熟,更要对法医临床学的相关有所了解,这样在办理人身伤害类案件的时候,才能案件鉴定意见有问题的地方,从而需要聘请新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如果一味地将所有案件的鉴定意见统统请重新鉴定,不仅浪了资源,也浪了委托人及其家属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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