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9:40:44来源:法律常识
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这样来主张对吗?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姓蔡,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人,48岁,汉族。
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我在达州市某区工地干活不慎受伤,致一足拓骨骨折。
确认劳动关系官司打了将近一年。
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
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受伤前月均工资4800元。
我的劳动仲裁代理人一位法律工作者帮助撰写的仲裁申请,就停工留薪期一项主张了24个月、即两年,主张了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为115200元。
2022年元旦后,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我的停工留薪期只有6个月,裁决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8800元。
现在我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久就要开庭。
请问陈律师,我这个停工留薪期主张两年的对吗?
本案咨询者系我的工伤老客户聂先生推荐找我的。因涉及隐私故化名,内容稍作改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蔡先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若超过一年的话,需要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您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这个程序未走,所以劳动仲裁只支持了您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您的主张上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停工留薪期应当与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前分开来进行主张。
比如说:停工留薪期工资主张6个月为28800元。那么,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前为18.5个月为88800元,应另行主张。应分为两项仲裁请求或两项诉讼请求来进行主张较为妥当。这样让仲裁员或者法官一看一目了然,非常清楚。
关于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前的工伤待遇问题,在天津市、江苏省等均有相关规定,规定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前的工资待遇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一样。
在四川省目前尚未看到类似于天津市、江苏省的相关规定。但支持的法理是一样的。
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曾在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承办一个成功案例,就是在停工留薪期6个月工资待遇之外,另外主张了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前的工资待遇20.5个月工资待遇,成功了。
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承办的这个案例:案号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民终281号民事判决。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伤者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前一日共计是20个月零15天,被上诉人四川煤矿某公司还应支付伤者的工资为3262.50元月×20.5个月=66881.25元。伤者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依法应当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当纠正。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原创工伤文章第59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