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1:39:4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电视剧《庭外》热播,讲述了法官、警察与律师携手对抗违法犯罪,共同守护公平正义的故事。其中,由夏雨扮演的法官鲁南收获了许多观众的喜爱:胸怀正义,有勇有谋,业务、品性时刻“在线”,既能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又能自觉抵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接下来,让我们跟随鲁南法官办案的脚步,一起看看公职人员必须坚守的铁规。
拒绝吃请:哪怕只是一份早点,也得把钱算清楚
法官鲁南到公安部门了解一起案件时,被当事人的律师拦下。
律师称有重要线索反映,拉着鲁南到附近一家便利店边吃早餐边聊,期间还主动付了钱。
等事情谈完,鲁南坚持要把自己那份早餐钱转给律师,他认真地说:“我是法官,你是律师,不能吃你的请。”
看到这,可能有观众会觉得:一份早餐能值几个钱?鲁南法官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了?
非也!俗话说吃人嘴短,拿人手软。吃了一次就会有二次三次,吃了早餐就会有大餐,你来我往日益频繁,彼此“感情”越来越“近”,觥筹交错之际暗通款曲自然是水到渠成,而公私界限就会在这样的“人之常情”中模糊。对公职人员来说,在与管理服务对象打交道时,如果吃了人家的、拿了人家的,就容易失去公心,没法一碗水端平,必然难以服众。小节不守,大节必失。多少让人触目惊心的贪腐大案,都是从一包烟、一瓶酒、一餐饭开始,从破纪到破法,慢慢从不守小节向腐化堕落演变。
堤溃自蚁穴,在小事和细节上也不能放松自我约束标准,克己慎行、防微杜渐,守住廉洁底线,筑牢拒腐堤坝。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拒绝请托:就算是老领导打招呼,也要严词拒绝
法官鲁南查办一起案件时,他的师父——已经离开法院经商的老马来找鲁南喝茶。
老马名为叙旧,实则受人之托,想让鲁南不要再对案件深挖细查。
他还“善意地”提醒鲁南,要是招惹了不该招惹的人,后果很严重。
鲁南见状直接抬手止住了老马的话头,并说:“等您把话都托出来了,我可能就只能办您了。”
这让老马直呼人走茶凉。
毕竟是老领导,鲁南怎么这么“不近人情”?
鲁南的举动还真是为了师父好。请托说情,披着亲情、友情等温情脉脉的“外衣”,看似有别于明目张胆的钱权交易,听上去也是轻描淡写,但本质仍是企图以权谋私。请托说情是要付出代价的,不管是请托者,还是被请托者,都难逃纪法制裁。
对于纪检监察干部而言,这个问题尤其要引起重视。遇到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不仅要明确予以拒绝,还要全面如实记录报告有关情况,建立起防止违规过问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防火墙”和“隔离带”。
纪法链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拒绝泄密:即使是再熟悉的人,也不能泄露工作秘密
查案过程中,律师冉森配合法官鲁南做了不少工作。
他便以自己“没有功利也有苦劳”为由,向鲁南了解案件进展。
对此鲁南表示,自己不能跟冉森透露案情,但会把相关情况详尽如实地告诉后续接手的同事,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置。
后续冉森又找借口对案情旁敲侧击,鲁南也坚决予以拒绝。
既然是案件律师,又为办案提供了帮助,鲁南为何如此“油盐不进”?
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的重要案情和侦查工作情况,都是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办案人员如果私自泄露这些信息,就违反了保密工作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责任重于泰山。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入党誓词中就包括“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的要求,这是每名党员的共同责任。除了党和国家秘密,对于更常接触到的工作秘密,广大党员干部也要“敬始而慎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避免过失泄密,更不能主动泄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外》为我们展现了牢牢坚守原则底线、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优秀干部形象,带给我们许多思考和启迪。公职人员,“公”字当先,做事用权,就得凭着一颗公心,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做到心正、眼正、身正,慎独、慎微、慎初。须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方能行稳致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芳源 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