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5:12:34来源:法律常识
村民提供“证据”向纪委举报村干部私吞工程款,孰料,调查中峰回路转,举报人因诬告陷害村干部被判刑。近日,定海区纪委披露了这起案件,它一方面警示更多市民,诬告陷害是犯罪;另一方面也告诉干部,洁身自好、谨慎交友很重要。
村干部私吞8万元工程款
2015年6月24日,舟山定海白泉镇有2位村民到定海区纪委反映情况,称村里有一笔补助款,一直没到账。但是纪委信访接待员一追问,两位村民却说不上“道道”,只说村民“磊子”(化名)知道内情。通过电话询问,磊子表示:第二天带上证据来详细反映。
第二天,磊子到纪委,告发所在村的经济合作社社长“阿林”(化名)私吞工程款,并出具了一张只有几厘米长的小收条,内容为“XX收到XX工程款8万元”,上有村干部阿林的签名和指纹盖印。磊子说,作为工程具体承建人,他在收到上面的拨款后,已于2015年2月14日把8万元交给了阿林,是阿林未将该款入账,私自占为己有。
被举报人承认笔迹却否认收条
调查中,阿林说自己是无辜的,根本没有私吞工程款。但看到办案人员出具的那张收条复印件时,阿林很吃惊,承认那签名笔迹确实是自己的,但他向纪委表示自己很确定,没有收到过8万元的钱。
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针对磊子举报的8万元工程款的事,村干部和群众说法众多,但大部分都认为阿林私吞的可能性不大,理由是:阿林一直带着村民向有关部门在“讨”这笔工程补助款,如果自己私吞了,应该不会这么明目张胆地再带人去“讨”。
到底是谁在说谎?
收条系举报人伪造
就在群众议论纷纷时,一条线索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几年前,当地村民曾一起联名写过一封举报信,联名信原件在磊子处,而当时阿林也是签名群众之一。
会不会是收条有诈?几经周折,办案人员找出了当时的那封联名举报信复印件,通过对比发现,两张纸上阿林的签名笔迹、大小、布局全都一模一样,甚至连盖在名字上的指纹也丝毫不差。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磊子终于承认8万元工程款的收条系自己伪造,他把几年前有阿林等人签字并按印的联名信裁剪下来,在上面的空白部分写上收条内容,向纪委举报时把这张收条作为证据提供了出来。
原因竟是发泄私愤
磊子与阿林原本称兄道弟。为什么磊子要伪造收条,诬告阿林?
原来,早在2014年,阿林所在的村得知,村文化礼堂周边场地浇筑及停车场建设工程会有资金补助。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该村经济合作社先行垫付工程款并通过招投标开始实施该工程建设。
在招投标中,磊子挂靠的建筑公司中标,并由磊子实施工程建设。 2015年1月,定海区有关部门按规定把补助款汇入建筑公司,该公司于2月9日把工程款汇入了磊子的个人账户,但经济合作社却一直没有收到该笔工程款。
村干部多次向磊子催讨钱款,磊子一直表示这笔账他会跟阿林算,还声称“有其他账要算”。所谓“其他账”,就是磊子曾与村民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结果败诉。在此事件中,阿林代表经济合作社在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证据上盖了章。磊子由此记恨阿林。
诬告陷害者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对于钱的去向,磊子坚持称钱已交给阿林。但是办案人员发现,磊子的说法前后矛盾不一,尤其是对钱款的交付时间、地点几次供述内容不一致。在取证中,也有证人证实,磊子曾公开表态自己没有把钱给阿林。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磊子所说的交钱当天,两人见面的可能性不存在。
经审理,法院认为:众多证据证明磊子未将8万元工程款交给阿林,磊子提供伪造的收条“证据”举报阿林的事实,其主观故意为诬告陷害阿林。最终磊子被判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舟山市纪委)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扩展链接:
导读: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2、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3、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4、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诬陷罪其实对应的应该是《刑法》当中规定的诬告陷害罪。一般对于他人诬告陷害的行为,需要同时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构成诬陷罪。那我国法律中关于诬陷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诬陷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
(三)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
(四)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二、诬告陷害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二)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从上文所述的来看,并结合诬告陷害罪的性质定义,要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就应当不认为是犯罪,也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是将其视作一般的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和后果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等。
来源:律图与@师红伟律师联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