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6:44:35来源:法律常识
失信被执行人,想必大家都听得很多了,就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被加入失信名单的人。一般来说,是一些欠债不还的人,被强制执行的人有执行能力却不履行执行义务,但其情节又不至于判决有期徒刑时,可列入失信名单,在其消费、出行等各方面进行限制。
由此可见,被登记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日子肯定是不好过的,并且还会牵连到子女,影响子女的前程。因此有的人就问,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登记在册,是不是就是一辈子都自由受限呢?实际上失信被执行是有期限的,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来妨碍或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失信执行期限至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还完了债就可以撤销失信记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即当事双方(比如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债权人若不再追究的,执行决议不复存在,失信被执行记录也应该随之撤除。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经审查同意的,也将随之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记录。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将删除失信记录。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