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0:08:11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官尝试调解是起诉离婚案件中的必经程序,但是,并没有明确调解次数与期限。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调解的作用不容忽视,各方面条件适合的时候的确能解决双方的矛盾,但有时却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且最终无法让原告顺利离婚。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起诉离婚问题的张先生(化名,原告)。他与女方结婚三年有余,期间由于性格不合而频繁发生矛盾。为此,张先生多次尝试和女方协议离婚,但均被女方拒绝。于是张先生于今年初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庭审中,法官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女方不仅不同意离婚,而且情绪激动,以死相威胁。按照正常处理程序,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而被告不同意,且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法官应该结束庭审并尽快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让双方再慎重考虑半年,如果半年后还无法修复夫妻感情,则便于原告尽快发起第二次离婚诉讼。然而,也许这位法官过于年轻、审判经验不足,被女方的偏激态度所震慑,所以在接下来的数月时间里又反复展开了多次调解,造成第一次起诉至今也无法结束。张先生为此一筹莫展,进退不得。
对于案件的久拖不决,虽然有法官的因素,但本离婚律师认为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张先生没有处理好调解的问题。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虽然法官主持调解是庭审必经程序,但法律也同时规定了调解需要建立在当事人资源的基础之上。换言之,张先生有权拒绝法官继续尝试进行调解。既然拒绝调解是张先生的法定权利,则法官也无权继续强迫其接受调解。所以,张先生应该在第一次调解失败后明确表示自己拒绝参加后续调解并请求法官尽快出具判决书以结束第一次起诉。
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后,张先生亲笔写了一份拒绝调解的意见书打算明天就交给法官,相信法官接到意见书后很快就会做出判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