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合约必须找律师吗,演艺合同6—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时间:2022-11-28 19:22:29来源:法律常识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儿童演员合约》;2、中视金环公司返还合同价款29800元及利息(以29800元为基数,2019年7月2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中视金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中视金环公司人员到王某所在的大风车幼儿园宣传招生,选中王某作为微电影演员人选。后王某法定代理人xxx前往中视金环公司了解情况,中视金环公司承诺签约后有表演培训,参与拍摄宣传视频,接拍电视剧、电影、广告等。同日,xxx与中视金环公司签订《儿童演员合约》,项目费用为29800元,试听后xxx认为中视金环公司提供的服务、培训等质量很差,合同约定的内容基本未履行,完全无法实现签约时的承诺,属于欺诈,后与中视金环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事宜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

中视金环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7月21日,中视金环公司(甲方)与王某及王某监护人xxx(乙方)签订《儿童演员合约》,约定签约代理演员演出、演员经纪事宜(包括担不限于电影、电视剧、广告、宣传片、栏目剧演出、短片、微电影、产品形象代言、配音录制、模特、舞台剧等),签约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为了小演员能更好的推广宣传与影视表演事业的发展,甲方根据乙方小演员的自身条件,制定小演员影视拍摄发展所需私人定制计划(包括童星影视写真照、平面设计影像印刷版见组资料、视频影像摄制、专业影视表演排练、儿童演员专刊)。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启动的星梦启航项目计划内容如下:1、童星影视写真照片,甲方提供(3个造型)影视角色造型照片,根据小演员自身特点进行包装造型,拍摄影视演员专业见组写真照片,含棚拍及专业影视摄影、专业影视造型设计、提供专业影视动作指导、灯光、专业后期制作等。2、录制个人影像视频,根据小演员自身形象特点、性格及影视角色定位、打造小演员专属的个人定制VCR视频,自我介绍、才艺展示、影像资料,通过影视后期编辑、后期剪辑、后期制作。3、见组模卡资料电子版、印刷版,作为小演员演绎生涯第一章名片,主要体现小演员独特的表演性格以及才艺成就,通过甲方专业团队后期制作电子模卡、印刷,让小演员更加自豪的发出自己的名片,让更多剧组及媒体了解小演员,从而带来更多展示锻炼机会。4、童星酷儿童演员专刊,结合小演员及其监护人的采访,通过甲方专业影视宣发团队进行文案撰写、排版、校对、调色等后期制作手段,制作小演员专属个人杂志。5、配备儿童演员经纪团队,甲方资深童星经纪团队根据小演员自身特点,结合国内演艺市场及公司剧组资源,对小演员自身定位及未来发展方向作出专业判断。6、小演员推广平台:网络、电视、平面媒体、院线等,小演员包装期间内或接拍通告后根据发行渠道,推广方式有网络平台、电视、院线、平面媒体等。7、星梦起航项目费用(仅包含以上1-6条款的费用)为16900元。8、演艺排练,根据小演员自身特点,聘请北京电影学院、中央戏剧学院、上海戏剧学院等一线影视表演专业院校毕业的专业演员进行定向影视表演排练指导,指导内容为台词、表演、戏剧,形式为每周一次,每次为一小时三十分钟,在甲方安排正式影视表演排练日期起,六个月内完成。9、星梦起航项目费用(仅包含8条款演艺排练的费用)为12900元。关于项目时间及流程,整体项目计划:演员写真照片、见组模卡资料、影像视频录制、平面制作、专业排练指导、儿童演员专刊,完成时间:在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内完成。

关于甲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为:1、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出事项的决策权;2、甲方确保乙方签约期限内享有到剧组面试与实践拍摄作品的实践机会;3、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计划,如因乙方原因未完成项目计划,甲方不负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了甲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内容。关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为: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星梦启航计划;2、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员的相关行为标准,按照甲方安排参加任何与乙方有关的拍摄任务,幕后配音,宣传活动等;3、根据甲方安排,在指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的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场所,按约定完成演出事宜。合同还约定了乙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内容。关于合同解除,合同约定为: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1)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重大或持续事件较长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2)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的,除赔偿违约损失外,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3)、一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3、本协议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将不予退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7月21日,王某父母向北京童星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29800元。同日,中视金环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王某交来29800元。该金额与双方签订的《儿童演员合约》中约定的星梦起航项目费用总金额一致。

庭审中,王某父亲称2019年10月底开始上课,一周一节课,但也请过假,大约上了四次课。同时王某父亲向本院提交中视金环公司为王某制作的专刊,但王某父亲认为该刊物没有期刊编号,且通过查询刊物的ISSN编码,显示刊物所属国家为波兰,与事实情况明显不符。

2021年10月21日,王某母亲xxx在中视金环公司组织的微信群聊中询问“想问下大家,有参加过演出的人吗?我们毕业这么长事件从来没有人联系过我们,联系签约经纪人也基本没回复!想问请一下,大家是什么情况现在?”,后该群聊中陆续有人回复“没有”、“没有”、“我们也没有”。2021年12月30日,xxx被“童星酷(校区)张老师”移除群聊。此后,王某父母称就无法联系中视金环公司了。中视金环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录制个人影像视频、见组模卡资料电子版及印刷版、配备儿童演员经纪团队、小演员推广平台(网络、电视、平面媒体、院线)等合同义务。

四、争议焦点:

王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

五、法院认为:

王某与中视金环公司签订的《儿童演员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王某已履行了合同约定付款义务,合同约定中视金环公司应在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内完成演员写真照片、见组模卡资料、影像视频录制、平面制作、专业排练指导、儿童演员专刊等合同,但中视金环公司至今仅向王某提供了制作刊物一本及演艺排练授课四次,其他合同义务均未履行,且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前,单方与王某终止联系,致使本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本院认定中视金环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且已导致王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王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因王某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故应以中视金环公司首次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书等诉讼材料之日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因本案为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中视金环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故本院认定公告期满日即2022年2月18日为本合同解除时间。

对于中视金环公司应返还的合同款金额,本院认为,因王某自认接受中视金环公司提供的演艺排练授课四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演艺排练的形式为每周一次,六个月内完成,全部演艺排练费用为12900元,故本院按照授课总次数为24次计算,认定一次授课的费用为537.5元,故四次授课费用为2150元,该部分款项应在中视金环公司返还王某的款项中予以扣减。此外,中视金环公司为王某制作个人刊物一本,王某父亲主张该刊物没有期刊号且ISSN码存在问题应属非法出版物。对此,本院认为因双方合同约定为中视金环公司为小演员制作演员专刊,是小演员的专属个人杂志,但合同并未对刊物的类型、出版发行等事项进行约定,且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视金环公司刊印该份刊物构成合同违约,故制作刊物的费用应当在中视金环公司返还王某的款项中予以扣减。本院结合中视金环公司制造的刊物的页数、质量,酌定该刊物的制作费用为300元。中视金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六、审理结果:

1、王某与北京中视金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签订的《儿童演员合约》于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解除;

2、北京中视金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合同款2735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73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计算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中视金环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演艺合同6—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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