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0:03:56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2011年3月31日,xx市国土资源局、xx市xx镇相关部门共同对孙x作出《关于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认定孙x于2010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在xx镇陈家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填埋宕碴及搭建棚屋,经现场勘测,占地面积1亩多。另孙x也于2010年6月在上述地块北侧陈家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填埋埋宕碴及搭建棚屋,现场勘测,占地面积4亩多,为此xx镇相关部门已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孙x按规定自觉履行拆除复耕义务。孙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后xx市国土资源局、xx镇相关部门张贴了《关于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公告》,2011年4月1日至3日,xx市国土资源局、xx镇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述土地上的部分棚屋(南面猪棚部分未拆除)、围墙等建筑物,挖起了宕碴(遗留部分),并实施了土地复垦行为。孙x认为xx市国土资源局、xx镇相关部门的该行为属违法,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xx市国土资源局、xx镇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孙x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认为,xx市国土资源局、xx镇相关部门实施被诉强制行为,超越职权。鉴于该强制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当确认违法。xx市国土资源局、xx镇相关部门的相关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对孙x要求确认其强制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如诉请。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xx市国土资源局、xx镇相关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共同做出通知,责令孙x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但xx市国土资源局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由xx市国土资源局、xx镇相关部门直接实施了强制执行行为。因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县级机关土地管理部门或镇级机关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故xx市国土资源局、xx镇相关部门无权实施被诉强制行为。xx市国土资源局、xx镇相关部门的行为超越职权,其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并没有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赋予镇级机关对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并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因此,本案中的相关部门实施强拆的行为属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