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0:09:46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房屋漏水,遇上这种事儿的人估计不少,谁遇到谁烦心。漏水不仅造成家里地板、橱柜等潮湿,影响到用电安全和身体健康,还会给整个房屋带来问题,是一件严重影响心情的烦恼事。房屋漏水到底有多大危害,漏水的原因有哪些,因房屋漏水出现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损失谁来承担,相信大家都会有疑问。但是无论怎么样,都请走程序,找专业人士,一定要考虑周全,不要盲目的处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下面刊登由甘贵祥律师为大家整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相信会帮助到您!
一、房屋漏水到底有多大危害!
1、墙面发霉影响美观、影响生活。
渗漏的水会部分被自家墙体吸收,水在墙体内蒸发,直接影响墙面、与墙相近的家居、实木地板等。墙面起壳脱落,墙面装饰大受破坏,家居、地板发霉潮变。很多人为此还有过在家里或办公室用盆、用桶接漏水的不堪经历,真的是财产受损人受罪。
2、邻居遭殃,影响和睦。
家里漏水,左右隔壁和楼下邻居也受连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邻居家日夜受漏水影响,如果出现大面积渗水,造成邻居财产损失,“赔礼赔钱陪时间”成常态,处理不好,甚至引发邻里纠纷。
3、房龄锐减引致安全隐患
当雨水、生活用水甚至工业污水通过裂缝渗透进建筑基体,它们会导致钢筋锈蚀、水泥松动、裂缝扩大、基础受损,严重时可导致房跨屋塌的悲剧。原本70年产权的房子,在连年渗漏的情况下,钢筋锈蚀、结构承载力降低,很有可能30年就变成危房。
二、常见的房屋漏水原因有哪些?
1、在保修期内因开发商建房时质量问题造成的;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漏水;
4、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漏水且已过保修期。
不同的渗漏原因,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一样。如果没有找准原因,很可能会找错承担责任的人,费时费力花费了钱,还得不到满意的结果。
对此,律师的建议解决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根据原因明确应当承当责任的主体——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分别要求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用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
三、不同的渗漏原因都是怎样来维护权益?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漏水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量保证期为5年。”这些房屋位置在5年以内因为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漏水,开发商有义务进行维修,并赔偿漏水给业主房屋内财物造成的损失。
这里要向大家讲解一下,这个5年的质保期从哪一天起算,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商的保修期自开发商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并与房屋一同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写明保修部位和保修期限,《住宅质量保证书》落款日期即是质保期起算日期,购买二手房的业主们需要保存好上一个房东交给的《住宅质量保证书》。
另外,如果您买的房子是开发商已经装修好直接拎包入住类型的,室内装修也是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面有明确每一项装修的包修年限,可以翻查一下,然后要求开发商补修。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漏水
显然,这样的情形,楼上住户有过错,这时,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要求楼上住户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如果楼上住户拒不赔偿,可以拍照或录制视频证明损失情况。现实中,很多人没有保留发票的习惯,难以证明受损财产的价值,那么律师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做财产损失鉴定来作为证据,然后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可在诉讼中得到解决。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漏水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漏水,这是楼下住户自已的过错造成的,虽然楼上住户不承担楼下漏水的赔偿责任,但有义务配合楼下住户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楼下住户承担。此种情况下,如果漏水给楼上住户造成损失,还应当由楼下住户进行赔偿。
4、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漏水且已过保修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因此,这些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出现漏水的,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维修责任。
四、什么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说到这里,很多人想必很想知道到底哪些部位是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呢,因为漏水的保修期比较短,5年的保修期一晃而过,很多漏水都是出现在保修期结束后的,当然要分清哪些部位要自己掏钱修复哪些部位可以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这一点很关键。
律师详细告知您,根据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本文作者:《法治在线》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甘贵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