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4:07:22来源:法律常识
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尊敬的李珠女士:
你、我双方在新州一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居间下,于2020年0月10日就位于新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二王饭店二楼半层(700平方米)房屋租赁事宜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你方却存在多次拖延支付房租的情况,就此问题我方已向你方发出了《租金催缴通知函》。
你方在收到《租金催缴通知函》后,至今却仍未如约支付所欠的租金,你方的违约行为完全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本人经慎重考虑决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写字楼租赁合同》,特向你方发送本《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租赁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
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腾空租赁房屋并结清该房屋拖欠的相关费用(房租及物业费、水电费),逾期未能腾空、结清所欠费用的,根据《写字楼租赁合同》第五条、第十一条等的约定,视为你方自动放弃租赁房屋内所有财产,本人有权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处置,以收回租赁房屋且不再退还房屋押金。由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含律师费、公证费等均由你方承担,同时本人保留,采用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顺颂商祺!
通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