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口供前找律师,以引诱欺骗方式获得口供需要排除吗

时间:2022-11-29 07:46:15来源:法律常识

如何审查以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口供?

口供是证据之王,特别是在犯罪故意的认定上,侦查人员往往需要通过突破嫌疑人的口供来取得定罪证据。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已较少直接使用刑讯逼供、变相肉刑等暴力方法收集口供,取而代之的是更为隐蔽的“引诱、欺骗方法”。

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的口供极具诱惑性,理由是此类口供往往是经嫌疑人签字认可,若律师只向嫌疑人核实笔录是否经其签字确认,嫌疑人可能会给予肯定性回答,进而影响辩护人判断笔录的非法性。

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最好先倾听其陈述案件事情的经过,若发现会见陈述与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存在较大差异,则需高度警惕,让当事人回忆做笔录的详细过程,并与当事人逐句核对笔录内容,让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

侦查人员较常使用的“引诱、欺骗方法”主要有两种:

第一,以承诺取保候审为由进行引诱。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时,侦查人员往往会以“事情不大”、“我们跟你无冤无仇”、“配合我们明天就给你取保”等让嫌疑人作出陈述。如果嫌疑人是主动交代,那么即使侦查人员作出的是虚假承诺,在实践中也会被认定为是合理的讯问技巧。但如果嫌疑人具有特殊情况(比如公安机关告知其有亲属得重病,不出去就见不上最后一面等),嫌疑人精神已处于痛苦、高度紧张状态,若侦查人员此时通过承诺取保候审使嫌疑人作出虚假陈述的,则可认定为是以诱供手段取得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相关案例有《刑事审判参考》第1140号,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第二,不如实记录陈述与辩解。此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较常遇到,且手法多样,使得讯问笔录表面上看起来是嫌疑人曾说过的话,但实际远超出了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辩护人在申请排除证据时,应结合语句逻辑向办案人员指出笔录记载内容与意思表达的差异性。以下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过的五种“不如实记录”的类型:

1.只记录前半部分,不记录重要辩解部分。

如在强奸案件中:

侦查人员问:“被害人有什么反应?”

嫌疑人回答:“没什么反应,她挺主动的,双方都是自愿的。”

侦查人员问:“就是没什么反应对吧?”

嫌疑人回答:“我想表达的意思是我们双方都是自愿的。”

最终,笔录只体现内容为“没什么反应”,其余辩解内容均未体现。

2.侦查人员将自问自答部分转换为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记入笔录。

如在毒品犯罪案件中:

侦查人员问:这包毒品是你拿回家的,一直放在家里没动是吧?

嫌疑人回答:是的,我以为朋友让我转交的是茶叶……(被打断)

侦查人员问:就是你跟朋友有一些默契,所以你没跟他核实是不是?

嫌疑人回答:我朋友说是茶叶,我没必要再去核实……(被打断)

最终,笔录记载为:“问:你有无打开看东西是什么?答:因为我跟朋友有一些默契,所以没有打开,也没必要核实”。

3.侦查人员强迫嫌疑人认可。

如在诈骗罪案件中,嫌疑人每次提到自己没有诈骗故意时,侦查人员便以“这件事有没有完,陪你到几点,承认就行了,你是不是根本没想过还钱”打断,最后以肯定性的答案记入笔录。

4.诱导性讯问,用嫌疑人现在已知的状态,套用以前未知的状态。

如在毒品犯罪案件中:

侦查人员问:你知道帮别人送毒品是违法的吧?

嫌疑人回答:我知道,但我确实以为是茶叶……(被打断)

侦查人员问:我打电话给你的时候,我听你的声音都是颤抖的。

嫌疑人回答:我现在知道了所以很紧张。

最终笔录记载为:“我知道毒品是违法的,所以我接到警察的电话很紧张”。

5.“Not A,But C”与“For A and B ”

如在职务犯罪案件中:

侦查人员问:你除了给小李回扣,还有没有给其他人?

嫌疑人回答:我给小李的不是回扣,而是他们说这个钱走下账,他们要用来打点其他人。

最终,笔录记载为:“这个不仅是小李一个人要的回扣,还有公司其他人也要”。


从上述例子可以知道,嫌疑人的陈述明明是无罪辩解,但在侦查人员的诱导之下却变成了有罪供述,对于嫌疑人而言,公安机关笔录记载的内容似乎不完整,但却又是自己说过的话,再加上公安催促签笔录,于是嫌疑人便签字按手印确认,笔录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指控犯罪的证据。

在笔者看来,以引诱、欺骗方法获取口供的恶劣性与刑讯逼供相差无几,都是为了定罪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假如没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许多嫌疑人不仅很难否定自己签字确认过的笔录,还会给司法人员留下强行狡辩、翻供的印象。

因此辩护人应重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如果发现笔录中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和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应当提出排除笔录内容, 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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