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5:25:09来源:法律常识
——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纪实
【案情简介】
刘某某代理某啤酒的经销,发现被害人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终止了他的代理权,遂生产要求其支付转让费的念头,即通过虚构部分应收货款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财物。案发后,刘某某主动配合案件调解,退回赃款10多万余元,并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
【辩护策略】
2017年3月26日上午,曾庆鸿律师接受当事人刘某某家属的委托,了解到本案已经到了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检察院审查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期限为7日。因此,律师在审查逮捕期间的工作时间紧。曾律师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全身心投入。在会见当事人后,及时与相关人员调查案情,经过讨论。我们认为,本案可以做无罪辩护,争取不予批准逮捕。主要观点:一是刘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部分虚假应收货款的目的是逼迫被害人放弃代理权和收取转让费,挽回一年来的投入。二是,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害人对合同具有审查义务,即使有民事欺诈行为,应先通过民事撤销之诉,而非直接刑事问责,否则有悖于刑法的歉抑性。
【案件结果】
2017年3月31日,某区检察院经过研究决定对刘某某涉嫌诈骗案不予批准逮捕。次日,办案部门对刘某某及同案犯立即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办案总结】
1、在侦查阶段的民刑交叉案件,律师放心地做无罪辩护。在侦查阶段,因律师对案情信息掌握有限,为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优化,在代理民刑交叉案件时,以民事纠纷为辩护方向,动摇办案人的内心确信。最终,根据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办案机关为了谨慎、稳妥起见,可能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2、重视审查逮捕7日黄金期的辩护,迎来案件的转机。因为审查逮捕的期限非常短,稍纵即逝。当事人及家属心内也是在煎熬,所有的压力会转到律师头上。因此,我们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做好功课,在办案人员看卷前沟通案情,有理有据表达辩护意见,获得辩护的成功。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