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9:42:16来源:法律常识
新闻回放
话说在江苏省的徐州市,有一位奇女子,她的丈夫风流倜傥,颇能招蜂引蝶。有一天,她发现自己的丈夫跟一个医院的护士搞上了,于是,灵机一动,便制作了印有“普外科护士王某深爱我夫,作为正妻,特来提请纳妾!”条幅一幅,展放在该护士所在的医院大院里,引来路人纷纷驻足观看。
无独有偶,在眉山古里,也有一女子发现其夫出轨袁姓女子,并和该女子生了孩子。一怒之下,该女子也制作了一条幅,印有“袁家有女深爱我夫,作为正妻子,特来提亲纳妾”字样,并敲锣打鼓的将条幅悬挂于袁姓女子小区门口,引来众人议论纷纷。
上面这两则新闻都是因为婚外情引发的正妻“维权”案件。乍一看,这两位妻子都是另辟蹊径,维权手段高明,但细一品,上述行为也有违法侵权之嫌。
律师分析
根据新闻内容显示,徐州的那位妻子将其丈夫出轨的王姓女子的全名印在条幅中,并公开悬挂在王姓女子单位大院;眉山那位妻子将印有其丈夫出轨的女子姓氏的条幅悬挂在该女子所在小区,并敲锣打鼓,引来众人围观。这两位妻子都通过公开宣扬的方式披露了其丈夫出轨的女子的个人信息,也用“纳妾”的字眼贬损了他们丈夫所出轨女子的名誉。上述两位妻子的行为后果有可能导致他们丈夫所出轨女子的社会评价降低,已经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1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条的第2款对“名誉”进行了定义,即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如前所述,《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将名誉定义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换句话说,名誉并非是民事主体自身的感受,而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被侵权人名誉的社会评价。例如新闻中所提到的两个例子,如果他们丈夫所出轨的女子被很多人认为是“婊子”“saohuo”的话,就会导致条幅中的女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名誉侵权案件中的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两种:一是侮辱,二是诽谤。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言行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常是指捏造虚假的事实来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新闻中条幅中的“提亲纳妾”就是一种侮辱性的言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由于侵害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客观社会评价降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往往希望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案例中,妻子拉条幅并宣扬他人为“妾”,在其主观上显然是想羞辱对方,意图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显然存在过错。
最后,需要说的是,婚外情虽然有悖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但案子中的妻子在维权时,也应注意分寸,避免维权不当,使自己成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