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1:48:09来源:法律常识
被一个“钻石王老五”的老同学疯狂追求,听上去是不是很浪漫?可没想到,好不容易决定再婚,一张结婚证竟成了她背上500万元巨债的合法原因!
这个故事发生在张婷婷身上。与二婚丈夫相处5年后,她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债权人要求她与丈夫共同偿还一笔她毫不知情的外债。因债务诉讼缠身,她的房子、工资、奖金全被冻结,每月仅能从工资卡中支取3000元维持生活……
这是一笔怎样的债务,需要“夫债妻还”呢?近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联系上代理张婷婷案件的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桂露云,听她揭开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盲区。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自打遇上老同学李强的那天起,张婷婷一度认为自己的人生会走向幸福。可谁知,这段婚姻最后却给她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她不仅吃了一场“从天而降”的官司,就连房子、工资、奖金都被冻结。
张婷婷曾在广州定居,有过一段婚姻。离婚后,前夫主动放弃房产,而她己又争取到了儿子的抚养权,日子还算过得去。
没多久,张婷婷在一次同学聚会上遇到了在湖南打拼多年的老同学李强。自称“从事多种行业,创办数家公司”的李强对张婷婷发起了热烈追求,不仅每天请客吃饭,还经常给她送名贵物品。
顶不住“钻石王老五”的攻势,2009年,张婷婷与李强结婚了。
婚后,李强打算继续在湖南打拼,而为了抚养儿子,张婷婷并未“嫁夫随夫”,依然留在广州工作、生活。婚后的5年时间,李强只能每月抽空前往广州和妻子团聚,分居两地的两人成了名副其实的“月末夫妻”。
只是,这样“稳稳的幸福”随着一张法院传票而画上了句点。
2014年,张婷婷突然收到一张从湖南寄来的法院传票——李强因债务纠纷被他人告上法庭,对方要求其尽快偿还欠款。想到做生意难免会有债务纠纷,她很快将消息告诉丈夫。结果,李强几次都借口“生意忙”不再回家。
丈夫事业成功,为何欠钱不还?如今又为何拒不现身?直到这时,感到事有蹊跷的张婷婷才发现,她对丈夫的经济状况一无所知。之后,她通过各方查询,居然发现了一个惊人真相——原来,李强早在婚前就欠下了上千万元外债。婚后5年里,他还接连借下500余万元钱款。而因李强多次借钱不还,其名下的房产、土地、公司等都被当地法院查封、冻结。张婷婷把债务细细一算,丈夫竟欠下高达5000万元的债务。
“成功男”成“老赖”,夫债是否要妻还
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让张婷婷惊慌失措,而丈夫明明身负巨债却假装“事业有成”,更让她觉得受到了欺骗。于是,她决定与李强离婚,但不论离婚协议如何约定,李强都不同意。无奈下,张婷婷只得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诉讼离婚当天,尽管李强同意离婚,但只委托代理律师递交了一份答辩状。
由于李强本人未到庭,当时法院只判决了双方离婚,但未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和夫妻债务处理——张婷婷没想到,这一结果却给离婚后的自己带来了更大的麻烦。
2014年,与李强离婚的第二个月,张婷婷又被多个债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其中,债权人王广向株洲市芦淞区法院起诉,要求张婷婷和李强共同承担结婚期间欠下的500余万元钱款以及产生的利息。
就这样,因诉讼缠身,张婷婷的房子、工资、奖金全被冻结,每月仅能从工资卡中支取3000元维持生计。工作之余,她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搜集证据,避免“夫债妻还”。
6月24日,张婷婷的代理律师桂露云接受了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
“张婷婷和李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是长期分居且财产相互独立的。”桂露云说,为了证实这一情况,她研究搜集了大量人证和物证。同时,当了解到李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已被判处刑罚后,还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强的外债实际是犯罪活动导致,而张婷婷并不知情,也未参与。
最终,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进行了质证,查阅了李强和张婷婷的银行流水,发现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一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最终,在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前,原告王广撤回了诉讼,张婷婷免于承担巨额债务。
(文中除桂露云外,其余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夫妻在离婚时,妥善处理共同债务的重要性——当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好,一方不见踪影,另一方就会苦不堪言。
近年来,遭遇“夫债妻还”的当事人并不少。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了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即债主)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要认证夫妻共同债务,光靠一张结婚证不可,还得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举证这笔欠债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以夫妻共同生活为依据,也正视了现代生活中夫妻经济相对独立的情况;既从客观方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从主观方面防止夫妻一方恶意给配偶制造债务。虽然减轻了债务人配偶的举证压力,但举证责任则落在了债权人身上。
所以,需要提醒的是,债权人在出借借款时,应要求债务人及配偶都在借款合同上作为债务人签字,因为没有配偶一方的认同和签字,债权人就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会增加以后追讨借款的风险。同样,配偶一旦认可了该笔债务,该笔债务就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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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