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2:07:16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以为朋友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本金26万元,并将朋友轿车一辆,扣押与原告处。后偿还本息,剩余本金共计12万元尚未归还。后其朋友要求被告李某某、谭某归还轿车,被告谭某与李某某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李某某因诈骗罪被某法院判刑,王某向法院起诉被告索要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具有既判力,如果当事人的争议已经生效判决确定,当事人不得在就该争议提起诉讼,而“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指向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处理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双方就本案涉诉的民间借贷关系,S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做出(2021)晋06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所述:“34、借王某1260000元,后归还140000元,案发前还有120000元未归还”,与本案查明事实一致,并判决如下:“三、诈骗各被害人的数额,依法退赔。”本案与该案标的物同一,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王某1属于重复起诉,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申请再审。本案诉争事项已经C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现王某1再次以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法院予以驳回诉请。
【瀛台律师提醒】
一事不再理是指:(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