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6:08:24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黄某2021年初购买了一套房屋,与某银行共用一个院落。黄某住的小区是该银行以前集资建立的员工宿舍,因年代久远,现在宿舍里的住户大都是通过二手房买卖取得的房屋产权。小区共两栋房子,一栋是员工宿舍,一栋是银行的营业场所,而银行的金库就设立在员工宿舍的一楼,由于该小区是商住混合,银行聘用的保安仅负责白天的执勤工作。
2021年6月1日银行发公告称,对院内通道大门实行夜间落锁制度。夏季为晚上11点半到早上6点,冬季为晚上11点到早上6点。落锁后,院内住户进出须联系门卫开门。开门一次收费10元,也可以包月收费,每月150元,每天仅限开门一次。
黄某由于工作是夜班,常常晚归被拒门外,需要支付门卫10元“开门费”后才能开门。无奈之下,2021年7月,黄某起诉至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请求判决某银行排除妨碍,拆除通道铁门,立即恢复黄某及家属人员与车辆自由进出通道回家的权利,并返还黄某已支付的开门费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黄某购买的房屋与银行共用同一个院落,且黄某房屋与银行之间设置的大门为住户唯一能够进出的通道。银行实行大门夜间落锁制度给黄某下班后的通行人为地增设了障碍,应当对通道铁门采取相应措施,为黄某的正常的通行需求提供必要的便利。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某银行将大门更换成指纹锁,并配合原告黄某及家庭成员办理了指纹录入,购买指纹锁及安装费用由被告某银行自愿承担,原告黄某不要求被告返还此前已经支付的开门费。
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实践中,常常出现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比如说一方土地或者房屋被他方的土地或者房屋所包围,必须从相邻一方的土地上或者院内道路上经过。
司法实践中,邻地通行权常常产生于土地以及田地之中,受我国“包产到户”政策的影响,部分土地形成“袋地”,即其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如若不从他人土地上通行,就不能正常使用这类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便规定了邻地通行权这一相邻权,以规范相关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意见》曾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之后出台的《物权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民法典》沿用了《物权法》的法律规定,其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明确了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形,相关不动产的权利人必须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如:留出能够使其正常出入的通道,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封堵造成相邻权利人通行困难甚至无路可走,等等。
《民法典》不仅规定了相邻通行权,还就相邻关系的多个细节问题做出了详实的规定。如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了用水、排水相邻关系,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等等,这些规定为在现实生活中行使相邻权提供了参照和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为相邻权利人提供了必要的限制和便利,但是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能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各方应当秉持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比如通过相邻权人为您提供了出入通道时,应当小心谨慎,不得践踏青苗或毁损地上附着物,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而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若确实因相邻关系与他人产生纠纷时,也应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彼此要进行换位思考,想对方之所想,急对方之所急,尊重相邻权利人的权利,相互为对方提供便利,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解决矛盾。若确实无法解决纠纷的,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分清是非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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