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征地纠纷律师找哪个,对土地征收不服如何提起诉讼

时间:2022-11-29 16:48:26来源:法律常识


对拟征收土地行为不服,能否起诉?|最高法院判例


一、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拟征收行为只是市、县人民政府拟对特定范围内土地实施征收的意向,只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实际进行土地征收。通常情况下拟征收土地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参考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0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财德,男,汉族,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垂忠,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以上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禹,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阿东,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邓智强,湖南省三亚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王财德、曾垂忠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琼行终2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4月11日,三亚市政府将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97次扩大会议和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月川拆迁安置方案》)印发给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及市政府各有关单位。《月川拆迁安置方案》载明:月川棚改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新月路,南至川河路,西至河东路,北至迎宾路,征收面积约1125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征收项目区域涉及月川居委会,下辖7个居民小组,原籍居民人口数4719人,原籍居民户数1950户,房屋2134栋,总建筑面积约为150万平方米;自该方案批准发布之日止,符合规定条件的原籍居民、转户居民、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外嫁女、外出工作人员及其他情形人员等六类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对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货币补偿、就地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其中,对1-5类安置人员,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进行就地安置;不需要回迁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人均85平方米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5万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大于置换房屋面积的,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对第6类其他情形的安置人员,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每户120平方米房屋面积的标准进行就地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三亚市限价商品房的价格,按照每户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64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扣除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补偿;对1-6类安置人员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房屋的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补偿,如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作价补偿;对1-6类安置人员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1-5类安置人员须先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其他附属物按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43号通知)规定的标准补偿,青苗按照三府(2011)20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户籍也不在月川居委会的外来人员的房屋,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的,被拆房屋(包括框架、混合、砖木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标准(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不予补偿)给予被拆迁户生活困难补助,在规定时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拆迁户每平方米250元(每户以525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剩余部分不予补偿)的搬迁奖励费。此外,该方案还对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安置对象的具体认定条件、安置房屋的面积补差、房屋征收拆迁、临时过渡和搬迁补助、搬迁奖励、扶持措施及保障措施等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


2016年4月13日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阳区政府)先后将《月川拆迁安置方案》以宣传展板、宣传喷绘、公告栏张贴及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在月川居委会进行了公告、宣传。2016年4月14日,吉阳区政府在月川居委会召开月川棚改项目工作动员大会,月川居委会各居民小组组长、党员代表和居民代表等参加了此次动员大会。2016年5月15日,为确保月川棚改项目顺利推进,吉阳区委政法委联合月川派出所、月川居委会摸底调查后,向月川棚改项目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吉阳区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了防范方案。2016年5月17日,吉阳区政府作出《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外来人员房屋登记拆迁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布。主要内容为:吉阳区委、区政府决定,自通告之日起,凡属月川棚改项目范围内外来人员(即户籍不在月川居委会且房屋无合法产权的人员)所建房屋,按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根据方案确定的房屋补偿面积,房屋所有权人于2016年5月18日至5月31日期间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的,为体恤建房人的实际困难,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奖励;逾期未登记的房屋将由三亚市吉阳区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2016年8月7日,吉阳区政府向月川居委会作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的告知书》:三亚市政府拟征收土地位于吉阳区月川村,用地面积为53.0091公顷(涉及建设用地53.0061公顷、未利用地0.003公顷);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三亚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安置;如月川居委会对前述征收事项有异议,吉阳区政府将在15天内举行听证会,如无异议,请出具确认意见。2016年8月12日,月川居委会向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征收土地权属确认意见》,确认三亚市政府拟征收的53.0091公顷月川居委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四至范围及土地权属清楚,拟征收的土地地类面积准确,同意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接受三亚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同意以货币补偿和就地安置两种方式安置剩余劳动力,对拟征收土地的附着物确认数量和补偿标准没有异议,对征收土地有关事项无异议。

2016年8月18日,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就月川居委会前述53.0091公顷土地制定了三亚市SY2016-048号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2016年10月17日,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就三亚市政府《关于办理三亚市SSY2016-048号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函》(以下简称1402号批复),同意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和《未利用地转用方案》,由三亚市政府征收月川居委会集体所有土地53.0091公顷,并将其中的0.003公顷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三亚市政府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土地,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必须与被征收土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时兑现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用。

2017年4月12日,三亚市政府根据1402号批复,发布三府(2017)92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吉阳区月川居委会SY2016-048号用地53.0091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以下简称92号通告),通告载明: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以1402号批复批准同意征收月川居委会53.0091公顷(795.1365亩)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为月川社区(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土地补偿费按每亩56000元计,安置补助费按每亩89600元计,795.1365亩土地总计115771874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琼府(2014)3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及三府43号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此外,该通告还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及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后果等事项一并予以了公告。2017年4月17日起,月川居委会部分原籍居民先后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2017年9月12日,吉阳区政府将经吉阳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并经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的《月川拆迁安置补充方案》印发给各有关单位,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告。该补充方案结合月川社区的实际,在《月川拆迁安置方案》规定的安置对象认定基础上,将符合下列条件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人员列入安置范围:无月川居委会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独立住房,同时具有三亚市户籍,持有月川居委会出具的土地来源证明,在三亚市内未享有过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等),且在月川村以外未享受宅基地分配、拆迁安置或福利分红,房屋为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且房屋面积大于或小于60平方米的人员。此外,该补充方案在对前类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偿标准、现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分户原则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对《月川拆迁安置方案》原规定的部分补偿、补助、补贴的标准作了补充和调整:《月川拆迁安置方案》所规定的1-5类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标准由每平方米1.5万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6万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可再上浮15%(即每平方米1.84万元);项目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每座2.4万元;单次搬迁补助费由每户3000元调整为360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中的租房补贴由每户每月3000元调整为4000元等等。最后,该方案还载明:其他补偿标准按照《月川拆迁安置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方案与《月川拆迁安置方案》不相一致之处,以该方案为准。2017年12月15日,吉阳区政府与月川居委会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先行征收了月川居委会210亩集体土地,并约定向月川居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1176万元、安置补助费1881.6万元,合计3057.6万元。

王财德、曾垂忠非月川居委会原籍居民,截止2018年11月23日,三亚市政府征收部门尚未对其位于月川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涉案房屋进行丈量、登记,更未予以征收拆除。2018年8月13日,王财德、曾垂忠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三亚市政府对王财德、曾垂忠房屋未批先征,并以发布、实施《月川拆迁安置方案》的形式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02行初232号行政判决认为,三亚市政府为顺利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在涉案征地方案××海南省政府审批前,先以公告《月川拆迁安置方案》等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月川居委会和居民,该征地程序符合《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关于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规定。截至一审庭审时,三亚市政府尚未对王财德、曾垂忠房屋进行丈量、登记,未予征收拆除,不存在未批先征情形。王财德、曾垂忠如对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三亚市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财德、曾垂忠的诉讼请求。王财德、曾垂忠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218号行政判决认为,三亚市政府印发《月川拆迁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地的月川居委会及其居民,该方案实质为征地方案。三亚市政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征地方案告知被征地单位及居民,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未批先征。吉阳区政府审批通过《月川拆迁安置补充方案》并予以公告,实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王财德、曾垂忠如安置补偿标准问题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协调、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王财德、曾垂忠申请再审称:三亚市政府将《月川拆迁安置方案》混淆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获批之前实施征收工作,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已经造成影响,属于未批先征。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

三亚市政府答辩称:在涉案征地方案报批前,三亚市政府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于法有据。请求驳回王财德、曾垂忠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修正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实行预征收,是实践中市、县人民政府为了确保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试行的一项有效措施。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已经将预征收吸收进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成为一项全国范围的正式法律制度。本案中,三亚市政府拟征收月川居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在2016年10月17日海南省政府批准征地的1402号批复下发之前,制定月川安置方案,吉阳区政府向月川居委会发布拟征收告知书,告知月川居委会及其村民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1402号批复下发后,三亚市政府以92号通告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三亚市政府制定月川安置方案,实施拟征收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驳回王财德、曾垂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王财德、曾垂忠主张,三亚市政府将月川安置方案混淆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获批之前实施征收工作,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已经造成影响,属于未批先征。但是,月川安置方案仅仅是拟征收方案,并非正式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依法报批前,三亚市政府通过发布拟征收公告方式,告知被征收人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符合《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王财德、曾垂忠主张拟征收行为属于未批先征违法行为,没有法律根据。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王财德、曾垂忠还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众多异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财德、曾垂忠不服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众多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应当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拟征收行为只是市、县人民政府拟对特定范围内土地实施征收的意向,只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实际进行土地征收。通常情况下拟征收土地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王财德、曾垂忠请求确认三亚市政府对其房屋未批先征,并以发布、实施月川安置方案的形式进行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实际上是对三亚市政府发布月川安置方案实施预征收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该预征收行为仅仅是告知被征收人拟征收的相关事项,并未实际实施,未对王财德、曾垂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受理其起诉不妥,本院予以指正。鉴于案件已经实体审查,预征收行为并不损害王财德、曾垂忠的合法权益,再审本案徒增诉累,且王财德、曾垂忠申请再审,再审不宜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后果,本案不予再审。

综上,王财德、曾垂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财德、曾垂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楚潇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宁晖

书记员陈虹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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