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02:40:0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铁林律师
律师法律服务是社会服务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有自己运行的特殊规律。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自己特定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特定的行为准则规范要求,有自己的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有自己的行业协会——律师协会。律师行业传统上主要采用平等协商、竞争性磋商、谈判等方式购买法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范,是国家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及政府采购行为,并不包括法律服务的购买。但不知从何时起,社会上开始出现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服务机构,且呈愈演愈烈之势。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曾参加、参与多起这样的招投标活动,发现实际情况是:这种招投标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规操作、无证上路,不专业、不规范,违法乱象丛生。折射出某些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对法律服务规律不了解,或者是庸政、懒政,心里在作怪,意图通过这种方式逃避责任,实质是乱作为,是典型的形式主义。
这些单位通过这种方式选择法律服务机构的理由是:招投标方式选择法律服务机构有法律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能够选择低价优质的法律服务机构,且通过这种形式可以避免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发生。那么,让我们看看这些理由能否成立呢?
一、通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法律服务机构有无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商业服务,更不包括法律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目录中的服务采购目录内容为:印刷出版······、会议、培训、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等之类。也未将法律服务明确涵盖其中,且该服务仅指一般商业服务类采购。
根据上述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看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只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并不包括法律服务。国有企业通过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通过招投标采购法律服务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指的政府、事业单位通过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的商业服务并不包括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特别强制法,采购法律服务并不在上述法律适用范围内,说明立法者并不认为该方式适合于法律服务的采购。因此,国有企业、政府、事业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购法律服务没有法律依据。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并不包括法律服务,将法律服务硬置其中,强行嫁接,必出祸乱。
二、通过这种方式能否实现质优价廉的目的?
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商业服务,有其特殊性,各地律协出台的收费参考文件基本都是弹性标准,以当事人协商确定为主。从招投标的实际运行过程看,质优价廉目的无法实现,原因如下:
(一)时间太短、流于形式。一般招投标时间都比较仓促,集中统一开标,时间很短,有的标书多达几百页,专家评审委员会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阅看标书作出正确判断。
(二)专家库中的专家评审委员无熟悉律师行业的法律专家,导致信息不对称。专家库中的专家评委都是建设工程领域专家,不了解、不熟悉法律领域特点,不具有作出正确判断的条件。
(三)无交流,谈不上协商。一边是不懂法律、法律行业的工程领域专家,一边派出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是律所的助理律师、实习律师,招投标双方基本无实质沟通交流,谈何选择?又何来质优?
(四)为逃避责任,只选低价。评分方法上以投标人报价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低价目标能够实现,可质优呢?价格与价值相符的价值规律是成熟公平市场的基本法则,更何况是更为复杂、特殊的法律服务领域。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劣币趋逐良币、逆淘汰产生的恶果,令人诟病,教训深刻。法律服务领域如今也步其后尘确非明智。如果没有协商、没有沟通、没有谈判、没有方案,只是比价,难免出现法律服务领域的“豆腐渣”工程。
三、过程违法 乱象丛生
(一)对投标人资格要求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资格规定的条件清楚明确,实际运行中的法律服务招投标采购,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乱设条件、抬高门槛,甚至先打枪后画靶子,以不合理条件排除潜在竞争主体,破坏公平竞争规则。如有的要求律所提供近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律所最低注册资金数额、律师人数、律协出具的无行政处罚证明;有的要求律师坐班,更奇葩的还有要求律所经营范围有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各种加分条件也是花样翻新,如本地律所加分,价低加分,有的甚至以招标文件中没有的条件排挤竞争对手。这些违反律师法、劳动法、公平交易规范的招标内容层出不穷,堂而皇之的公开在不同的招标媒介上。
(二)随意打分。经常发生让人惊掉眼球的打分,优秀、规范律所的分数严重低于行业内评价不高的律所,本地律所评分比外地律所畸高。如有的评分标准要求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律师在服务机关所在地居住。
(三)有乱必有妖,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大行其道。很多招标人其实早已内定中标律所,通过制定奇葩投标人资格条件排除竞争对手,并对招标代理机构施加影响,通过明示、暗示方式诱导评标专家不合理打分,从而锁定内定中标律所;有的通知中标人自己找几家陪标律所参与,邀请招标,律所之间相互帮忙,这种潜规则在律所之间大行其道。
(四)坑害律师、律所,招标代理机构乐此不疲。不提前打好“招呼”去参加基本是陪标,招投标已成了遮人耳目的“合法形式”,由于招标过程中要求律所提供证明既往业绩的相应合同及相关材料,存在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嫌疑,与律师行业对客户资料保密的要求相悖。即使是真招标,由于只追求低价,优质律所、律师即使中标,也因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只能通过服务质量缩水、打折扣的方式提供低质服务,由于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很少续约,不断进行招投标,陷入恶性循环。而招标代理机构既可以收取招标代理费,又可以通过高价出售招标文件赚取利润。
(五)缺乏监督规范、无监管部门,违法乱象投诉无门无法纠正。由于律师法律服务招投标没有依据,导致过程中发生的违法乱象投诉无门,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主管部门由于没有处理依据,也无法处理。这两年律师业内议论纷纷,无可奈何,出现如《律师招投标,就是个笑话》等不少诸如此类的文章,抨击法律服务招投标乱象。
套用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法选择法律服务机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先天不足,不仅不能起到选择优质价廉法律服务机构的效果,反而大量出现违法乱象,腐败滋生。尤其是作为法律人的律师参与其中,更是严重破坏法治环境。实践中有不少优质律所、名律师知道不妥,可为了保持客户关系,无奈参与,令人心痛。
通过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招投标方式购买法律服务属于无证行驶,徒增律师时间、经济成本,人为增加的社会交易成本,暗箱操作严重,严重破坏社会法治生态环境。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律招投标2万多起,2019年3万多起,虽然数量增加了35%左右,但金额却从2018年的近3亿元下降至2亿多元,表明律所之间恶意低价竞争趋势明显;招标范围从法律顾问、法律咨询、银行清收发展到各种诉讼、尽职调查、证券、债券发行咨询等专项法律服务超过十八个类别。如果继续任其愈演愈烈不加阻止,会对整个律师行业带来灾难性打击。
四、应该调整还是应该叫停
由于将法律服务纳入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全无法律依据,不存在对该法进行调整、修改的前提条件,有些国家通过招投标采购法律服务,是由于其已有相应的规范文件、相应的专家库人员、监督机构等,而我们的法律服务招投标纯属裸奔,除非我国行业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起草制定了符合行业规范的招投标规范,才有可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调整。
由于该种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并不适合法律服务领域,因此强烈建议立即采取措施叫停该种采购法律服务乱象:
1.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主管部门立即发文,明令禁止通过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法律服务;
2.各级律师行政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向招投标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出沟通文件,督促相关主管机关发文叫停;在适合律师行业的招投标规范未出台前,不鼓励、不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此种招投标活动;
3.广大律师自觉抵制参加该种招投标活动。
叫停这种简单粗暴、逃避责任、破坏公平、滋生违法腐败的法律服务采购方式。通过尊重法律、尊重律师、平等协商、公平竞争的合理方式选择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觉走到争创律师事务所品牌、努力提升律师自身业务素质的良性竞争轨道上来,起到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的效果。通过获得高质量法律服务,切实起到维护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作用。当然,我们也期待律师主管机关、行业协会能够组织力量学习、研究、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招投标购买法律服务规范,制定适合中国律师行业特点的中国律师招投标法或公平交易法,引导国有企业、政府、事业单位选择正确方式购买法律服务,促进律师业健康、良性发展。
后记:本文是对2020年3月12日发布的《该对带病上路的委托招投标购买法律服务叫停了》文章的修改版,自《该对带病上路的委托招投标购买法律服务叫停了》文章发布后,引起了不少同行的共鸣、讨论,且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建议,作者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在此对提出中肯意见的省律师直属分会副会长霍吉栋律师、省律协直属分会监事长窦占国律师及赞同作者观点的仲文萍主任、魏晋双主任等一并表示感谢。作者期待通过本文能够引起律师、律师事务所的高度关注,引起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律协高度重视,各方面应尽早行动起来,若如此,乃律师行业之大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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