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0:08:40来源:法律常识
一、毒品犯罪取证主要取什么
(一)普通毒品案件所需的共性证据标准
1、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应当具备的证据
例如:犯罪嫌疑人身上、体内或随身携带物品中起获毒品的搜查笔录、详细记录起获位置;抓获时间、抓获地点、抓获方式;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时予以扣押,对起获毒品、毒品外包装物等物证拍摄照片。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系毒品应当具备的证据
例如:较为常见的采用高度隐蔽的式携带、运输毒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应当具有以照片、录像等方式证实毒品采用何种方式高度隐蔽的证据。
3、证明毒品克数、种类、含量应当具备的证据
保持原始包装分别予以鉴定,出具毒品检验报告。
4、查明犯罪性质、深挖犯罪应当具备的证据
交通、住宿记录、嫌疑人手机。有些毒品犯罪,犯罪嫌疑人在购毒、接毒、运毒的过程中乘坐飞机或者火车,现阶段,飞机与火车均系实名购票,查询便捷,因此调取航班记录、乘车记录可以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运行轨迹,进一步查明案件性质,也有利于深挖犯罪。
对于未抓到现形的贩卖毒品案件:
可以在其住所进行全面搜查,此类人员往往在贩毒时记账。特别是针对其电脑、笔记本等物品应当及时检验、查阅。二是对与其同居人员展开询问。三是查找可疑的购毒人员及时询问,固定言词证据。
二、犯罪主体的证据
(一)毒品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关于犯罪主体(自然人)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l、户口簿或微机户口卡;
2、医院出生证明;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4、个人履历表或入学、入伍、招工、招干等登记表;
5、有关人员(如亲属、邻居等)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的证言;
6、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工作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边民证。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其它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二)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关于主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有关证人证言;
2、有关书证(书信、电话记录、手机短信记录);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4、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客观事实;
证明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毒品数量的称量笔录;
2、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毒资、作案工具及其它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单;
5、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信件)、控告记录(信件)、破案报告、吸毒记录等能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6、相关证人证言,包括海关、边防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证言,以及鉴定人员对鉴定所作的说明;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录像、现场制图,包括对现场的勘验、对人身的检查、对物品的检查;
8、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其照片情况的文字记录,包括有关知情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辨认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毒品、毒资等犯罪对象的指认情况;
9、毒资转移的凭证,如银行的支付凭证(如存折、本票、汇票、支票)和记帐凭证,毒品、制毒物品、毒品原植物等物品的交付凭证(托运单、货单、仓单、邮寄单),交通运输凭证(车票、船票、机票),同案犯之间的书信等;
10、毒品鉴定和检验报告,包括毒品鉴定、制毒物品鉴定、毒品原植物鉴定、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鉴定、文检鉴定、指纹鉴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的被害人和被容留吸毒的人员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
11、物证及其照片,包括毒品、毒品的半成品、毒品的前体化学物、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制毒物品、毒资、盛装毒品的容器或包装物、作案工具等实物及其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