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5:33:09来源:法律常识
婚恋是一个恒古的话题,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理解。今天我们来说一下我国几千年的婚姻礼法中的禁婚制度——同姓不婚,“姓”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是象征家族系统的标志,起着明血缘、别婚姻的作用,要是用现代思维来考虑的话,“同姓不婚”可以简单理解成禁止近亲结婚这一婚姻原则。
同姓不婚是西周时期的产物。夏商时期尤其商人没有姓,当然不会出现这种现象。《魏书·高祖记》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 周制始绝同姓之娶。”周朝建立后,周公制礼,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婚姻活动也不例外,也被纳入了礼的范畴。《礼记·曲义》记载:“取(娶)妻不取(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自周以后,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为了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伦理等级制度,同姓不婚的原则历代相传,成为中国古代禁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到了唐朝这个封建大一统时代,法律对同姓不婚明确规定了刑罚标准,《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唐律所称的同姓,指的是“同宗共姓”,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同姓的人都不能结婚,只是“同宗同姓”的婚姻才被禁止。宋代进一步扩大禁婚亲疏的范围。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宋刑统•户婚律》规定:不准与堂外甥女结婚,违者仗一百,并离之。北宋宣和元年,朝廷立法禁止与再从姨及其女结婚。
明朝时期,法律专设条文禁止中表为婚,违反者断罪离异。《明史·刑法志》规定:“姨之子,姑之子,皆缌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为婚姻”。清朝沿袭明律规定,禁止中表为婚,违者杖八十,离异。随着社会的需要,后来又增加了“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应听民便”一条,这才有了《红楼梦》中“林黛玉焚稿断痴情,薛宝钗出闺成大礼”的情节。
中国古代的“同姓不婚”原则,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家族的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原则作为一种残旧的观念形态,依旧在我国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以致于影响到现行婚姻制度的贯彻执行,我们要从实际出发,在了解历史的基础上,解决好现实问题。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男女之间在血缘上有可能存在下面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同姓同宗,并且是三代以内血亲的近亲,如果属于这种情况,依照民法典婚姻篇的规定,当然不能确立婚姻关系。第二种是有宗可寻,但已经超出了三代以内血亲的限制范围,这种情况是可以结婚的。至于有些人从优生学的角度出发,不提倡四代、五代以内血亲关系结婚,那只不过是提倡而已,绝不能采用强制的办法,而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这里我们还应当注意一种现象,那就是目前我国除了城市以外,还有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社会历史的原因,往往一个村子大多数人都是同姓,他们共同祭祀祖宗,但是所谓的祖宗已时隔甚远,遥遥超出了三代以内血亲的范围,这些人们由于地域上接近,又在一起劳动,有共同的语言和风俗习惯,在相互接触的过程中更容易产生感情,以致发展到了自由恋爱的阶段。这本是他们的正当权利,但往往会受到长辈和周围一些人的非议,甚至通过阻挠而产生了悲剧,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同姓不婚”观念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第三种情况,虽然是同姓,但根本就无宗可寻、无谱可稽的,这就更不能拘泥于残旧的观念了。
总的来说,“同姓不婚”这一原则早已失去了它在历史上曾经起过的进步作用,成为一种带有消极作用的残旧观念,但是也对现代社会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对中国古代“同姓不婚”原则的研究,我们更能理解现代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虽然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但这是每一个时代都存在的问题,如何更好的推行法律,做到令行禁止,依然是我们未来需要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