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0:30:40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19日上午,韩某接到xx县烈士陵园周边环境治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公告,告知韩某房屋为违法建筑,7日内必须拆除。韩某家属接到公告后告知指挥部工作人员韩某房屋有产权证书,并非违法建筑。经和指挥部沟通,指挥部表示有证的也要拆。并于2019年4月26日上午将韩某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韩某在和指挥部沟通时,被告知本次拆迁有红头文件。韩某和周边邻居们都未见过所谓的红头文件及赔偿标准,严重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指挥部工作人员曾明确表示,对有房产证的该测量的测量,该赔偿的赔偿,但韩某未见《拆迁范围红线图》和《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从接到公告前指挥部也未对韩某合法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测量及制定赔偿标准。指挥部对韩某房屋拆迁行为既不符合房屋拆迁条例规定,也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韩某涉案房屋拥有房屋产权证书,不属违法建筑,如行政机关因规划需要,应按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实施。但指挥部在未公告拆迁范围、未测量房屋、无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暴力强拆。
因指挥部系xx县相关部门成立的临时部门,不具备主体资格,xx县相关部门应承担该指挥部行为严重的后果。故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县相关部门成立的指挥部将韩某名下位于开封市xx县xxx大街路南的房屋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后经审理,xx县相关部门认为韩某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对韩某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xx县相关部门应赔偿韩某房屋损失,支付相应的安置过渡费。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程序,程序违法。故xx县相关部门对韩某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xx县相关部门的违法强拆行为对韩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由于房屋已灭失,xx县相关部门应对案涉房屋价值承担举证责任。xx县相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对韩某房屋进行评估,韩某请求参照附近邻居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基本合理。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遇到上述案例中的强拆行为时,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举报,借助法律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