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0:56:27来源:法律常识
司机让好友乘坐自己的车,后因为司机的缘故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乘客死亡,那么让乘客“好意同乘”的司机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在实施后,上海崇明法院就审理了首例“好意同乘”案。
2020年6月的一天,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徐某、汤某、沈某等六人时,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汤某及其他三人受伤,而沈某、徐某当日死亡。事发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汤某、徐某等人无责。杨某在事故发生期间,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徐某的儿子徐某某认为,两驾驶员的过错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及精神创伤,遂将黄某、杨某、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及商业险以外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由黄某、杨某承担。在庭审中,双方对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被告黄某的行为是否有“好意同乘”情节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乘车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为存在好意搭乘的情形。”黄某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而原告则并不认同:“我方认为不构成好意同乘,是普通的情谊行为。”徐某某诉讼代理人表示,被告黄某承担主要责任,有重大过失,不应当减轻其责任,死者作为乘坐人是无责任的。法庭最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院将在庭后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作出判决。
问题1:什么是“好意同乘”?《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好意同乘”的?
律师表示:“好意同乘”是指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允许乘客搭乘机动车的行为,好意同乘是机动车的驾驶人的一种施惠的行为,而且同乘行为必须为无偿,因为如果是有偿的同乘行为的话,那么驾驶人和乘客之间就是构成客运合同的关系。《民法典》在1217条新增了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其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的这条新规定是针对“好意同乘”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问题2:如何看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针对“好意同乘”的争议?
律师指出:在本案中,原告一方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不构成“好意同乘”的,只是一般的情谊行为,而且被告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存在着重大过失的,被告一方则认为是构成好意同乘的,因此应当相应地减轻己方的赔偿责任。
问题3:那么,被告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呢?
律师认为:从法律上看,“好意同乘”既要求同乘的行为是无偿的,而且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是基于实现自己的目的或其和乘客的同一目的而行驶,不能基于专为乘客运送的目的。如果根据相关的证据,黄某能够证明的,那么其行为确实能构成“好意同乘”,但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好意同乘”,也不代表这同乘的乘客就需要自愿承担一切的风险,像本案中的黄某因其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仍然需要对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好意同乘”的行为只是一个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