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2:24:08来源:法律常识
一、患方陈述
2019年5月31日l时19分左右,患者白某珍因发热到被告医院急诊科就诊,急诊科对患者进行了拍CT、化验等诊疗活动,急诊科初步诊断为:发热、咳嗽、胸痛3天,既往史:高血压、糖尿病,医生对患者进行了血压测量、血糖测量、体温测量、输液等初步的治疗,首次用药持续至当日早上8时左右;后医生建议患者住院治疗并开具了住院证收内三科。
2019年5月31日08时左右,原告到内三科申请住院,当班医师询问病情以及在急诊科诊治情况后,内三科以无床位,发热原因不明待查、白细胞明显减少为由暂不收治,只是在笔记本上进行了住院排号登记。同日下午14时20分,原告再次前往内三科询问住院事宜,接诊医师告知原告“发热原因待诊”,需要到发热门诊诊断;
原告遂于15时25分左右前往发热门诊,发热门诊医师查看相关病历资料后认为不考虑传染疾病,但内三科仍以无床位为由拒绝收治;在此期间,被告医院明知患者患有糖尿病在初步确诊血糖高达20.6的情况下,依旧在其输液单上开具葡萄糖注射液,被告医院在明知患者白细胞明显减少的情况下,依然让患者服用布洛芬混悬液药物,明显违背了医疗人员的药理常识。
同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感染科医师表示:患者的CT片很清晰,双肺未感染,请办理住院手续,但住院部内三科仍以发热原因不明,条件有限为借口,拒绝入院收治,还要求患者转院,原告恳求被告医院先行收治,待病情稳定后再办理转院手续,被告医院医生仍表示拒绝,拒不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
后开具了《x州转(诊)院申请审批表》递交原告,但原告要求医院方面给出转院方案和措施并配备救护车和医务人员时,被告医院医生仍表示拒绝,在被告医院拒绝收治的情况下,原告只能先离开医院并自行转院,但在当日14时20分至16时50分这段时间内,原告父子二人在与医院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协调,希望能办理住院手续,但被告医院的医护人员并未对躺在病床的患者采取任何积极的救护措施,处于无任何医护人员治疗的状态。
当日16时50分,患者出院后只能先行回家,再联系外地医院,同日18时38分患者再次发病,原告于同日18时41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告医院救护车于同日19时左右到达,但医护人员到达家中后进行心肺复苏抢救,但因医务人员未携带急救物品,原告刘黎遂前去救护车上取急救箱,抢救了约半个小时后,急救人员宣布患者死亡。
二、患方观点
2019年6月,原告向x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医疗纠纷技术鉴定,x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x州医学会受理该案例,但被告医院拒绝提交任何资料,不按期配合x州医学会工作,x州医学会决定暂不予受理此案例的鉴定。
原告认为,患者进入被告医院治疗,被告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对患者进行积极的救治,这是其法定的义务,但患者在进入被告医院治疗后,被告医院医务人员违背用药规范,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不积极履行救治义务,使患者的病情进一步加重,进行紧急救治时,违背救治规范,被告的多个错误医疗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且医疗事故发生之后,被告医院拒绝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提交任何材料,应当推定被告医院具有过错,应当认定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医院对患者的生命权造成了侵害,被告医院应当依法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669760元,丧葬费52038.48元,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开支20000元,鉴定费8000元。
三、医方观点
患者白某珍死亡原因不明,且死亡地点在患者家里,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白某珍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定,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在给患者白某珍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被告的诊疗行为未给患者白某珍造成任何损害,请求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x州人民医院在对白某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因被鉴定人尸体未解剖,无法明确被鉴定人死亡原因,故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急诊科未按相关规范及时申请内科相关科室会诊为患者进一步明确发热原因并拟定相应的诊疗计划,存在过错;2.急诊科医生对再次升高的血糖未作特殊处理,仅采用观察的处置方式,存在过错;3.未将血糖水平稳定在较安全的范围内,存在过错;4.被鉴定人虽有发热,但在大量补液且无急性失水如腹泻、呕吐的情况下,院方急诊科未对血压进行性下降引起重视,存在过错;5.未见院方关于被鉴定人病情及转院途中是否有风险的评估记录,存在过错。
六、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x州人民医院在对白某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5个过错,鉴于无法明确白某珍死亡原因,本院酌定被告x州人民医院承担30%的责任比例。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省x州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因白某珍死亡而遭受的损失22073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