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1:43:20来源:法律常识
在借款案件中,只要出借人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合意和借款已实际交付,通常能被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所以很多人以为有借条也有转款凭证,借款案件一定能胜诉,真的这样吗?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大额借款案件的被告,该案件中原告提交了借条和转款凭证,最终我们客户拿到了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的完美判决。
客户刘某今年3月份拿着法院材料找到笔者团队,说被起诉了,明明借款已经还清,出借人却还把自己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刘某偿还130万借款本金和利息,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原告提交证据:2019年3月20日刘某出具的80万借条和当天80万转款凭证、2019年6月30日刘某出具的50万借条和当天50万转款凭证,两份借条均写明借期1年,月息2%;2021年11月10日刘某打的一份总借条,借条写明共借到原告130万元,承诺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偿还130万借款本金和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
客户刘某陈述:因做生意所以向原告借了钱,之前借了合计130万属实,但原告是职业放贷人,虽然借条写了月息2%,但事实上是约定了月6%的利息,自己几年来一直都给原告还款,有还利息的,有还本金的,因为想尽快结清借款,所以自己一有钱就会向原告还款,借款其实早已还清,但原告不满足,不断找上门来要钱,后来在原告逼迫下不得已在原告准备好的借条上签了名。刘某提供了几年来给原告偿还款项的凭证,经计算,借款确实已还清。刘某说双方除借款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团队分析:如果刘某没有在2021年11月10日打一张总借条,那本案刘某已还清借款的事实几乎没有争议。但鉴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款项性质存在争议,刘某最后打的借条对刘某极为不利,可能会被认为在双方多重经济往来下经过结算最终双方确认的欠款。所以要想打赢本案,最重要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即要求一方举证证明款项性质。即当法院把举证责任分配到原告时,原告应举证证明刘某支付的款项不是还借款而是支付其他性质的款项。如果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刘某时,就需要刘某来举证证明支付给原告的款项是还借款,因刘某还款时没有备注,也没有还款期间其他证据佐证,所以对刘某不利。法院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
庭审过程:本案开庭审理时,就刘某已付款项性质和刘某2021年11月打的借条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成了争议焦点。法庭采信了笔者团队的观点,从刘某款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来看大部分都有逻辑性,而且大部分款项经计算符合刘某主张的月息6%,虽借条载明月息2%,但刘某支付的款项并未有月息2%相对应的金额,因此虽签有借条但借条与事实履行情况不一样,对我方主张刘某已付款项系偿还涉案借款的主张原告否认的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具体是什么款项,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收到款项的性质,应当认定系偿还涉案借款,并对2021年11月借条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法院经计算,确认刘某已还清涉案全部借款,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如双方没有其他经济往来,那案件争议也就极小了,但因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如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刘某,那刘某就会面临有理说不清的局面,好在法院能结合案件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查清了案件事实。但在此笔者也建议大家,日常经济往来中,转款同时最好进行备注,以防出现款项性质各方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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