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3:34:0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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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赵辉:
感谢您的提问。首先,理发店属于疫情期间规定的公共场所。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出通告,明确要求全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通告明确,在以下公共场所均需佩戴口罩,分别是: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卡拉OK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景区、宗教场所、商业街、步行街;超市、农(集)贸市场、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其他人群密集或密闭的公共场所。
湖北省和武汉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也明确将理发店界定为公共场所。此外,上海、南京、杭州等地也相继明确理发店属于公共场所范畴,进入该场所时应当佩戴口罩。
其次,对于您说的理发师没有规范佩戴口罩,而且一些顾客也是脱掉口罩进行理发等行为,您是可以举报的。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对疫情期间违规营业或者不按规定佩戴口罩等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或者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投诉,也可向公安机关和防疫指挥部举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沈晨小园: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均出台了相关政策,要求个人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防止疫情的传播。比如,2020年2月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要求,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2月8日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通告,明确任何人进入本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站、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都应当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接受体温检测。拒不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
对于您提到的“理发店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问题,可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其中明确将“理发店”纳入公共场所范围,由卫生防疫机构对其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而对于拒绝卫生监督的,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此外,2020年1月3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也指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因日常接触人员较多,存在感染风险,其所在单位应为其配置口罩等防护物品,工作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上岗。
笔者认为,佩戴口罩这一小小的举动既能保护他人,更能保护自己。对于疫情期间家门口的理发店服务人员不佩戴口罩,或未对顾客要求佩戴口罩的情况,您可以建议理发店执行相关防护规定,如沟通失败,建议您向当地的卫生防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
最后,看着办公室男同事们日渐飘逸的长发,我也想为他们呼唤一句:疫情阻击战胜利在望,我已经迫不及待想见我的Tony老师了!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驻商州监狱检察室主任殷少军: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当前随着疫情防控取得积极进展,一些企业和个体经济者开始复工复产,您提供的情况以及类似情况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这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形成了潜在威胁,给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胜利造成了阻碍,属于违法行为。您能对违法行为提出质疑并打算举报是非常正确的。
我们都知道,此次爆发的新冠肺炎属于传染病,主要传播途径是飞沫传播、接触传播和气溶胶传播,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是最有效的防护方法。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理发店属于公共场所,这是毋庸置疑的。而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由此很清晰看出,理发店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有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的法定职责。
当前,虽然政府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未解除,企业仍要认真落实各项防疫要求,国家和各地此前发布的防控疫情措施仍然具有法定效力。防控疫情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场合拒绝佩戴口罩、不服从管理,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于您提到的规范佩戴口罩,建议按照《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与使用技术指引》要求,在不同场合使用不同类型口罩。理发店经营者属于“中等风险暴露人员”,推荐使用医用外科口罩进行防护。
最后,借此呼吁: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来源:正义网 文字:赵辉 沈晨小园 殷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