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5:29:45来源:法律常识
都说商场如战场,可见经营企业从事商业的不易。其中一大不易,就是好端端“人在家中坐,暗箭网上来”。
大家都知道,一个企业想获得好口碑,得靠日积月累的用心投入,成本巨大。而另一方面,因为互联网提供的自由、开放,对企业进行言论攻击的行为却比以往更加便利,成本前所未有的低廉。别有用心的竞争对象,暗藏私心的个人,谁都可能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给企业“插上一刀”。
那么,在这样一个看似力量完全不对等的“战场”,许多被伤到的企业是否只能憋屈着?当然不是。
自然人遭遇网络诋毁时,可以基于人身权,主张对方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对方侵害了民法下自己的人身权,如个人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企业遭遇网络诋毁时,也有多种维权路径。小昊在本文中将结合实践,为大家具体介绍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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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维权路径,是主张对方的行为构成损害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项罪名不限定主体资格。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入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包括:发布对比性、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散布捏造的事实;在自家的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贬低和诋毁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在公开场合向企业的客户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通过诉讼向社会散布虚假事实;
法条中提到的“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给他人造成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虽未达到50万元,但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破产;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这样的案例有很多。例如最近发生的就有今年4月18日,江西萍乡市某企业报案,称:有人利用网络媒体故意炒作传播该企业负面虚假视频,造成企业商业信誉受损,经济损失严重。通过专案组缜密侦查,发现是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泄私愤做出这般行为,于是对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也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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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维权路径,是主张对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
根据我国此前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后来的民法典都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如果此类民事侵权行为成立,则行为人将被判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乃至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六十条进一步解释:“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项罪名也不限定主体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网络传播的相关事实属实,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贬损性的语言,损害了企业,仍然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如果有主观恶意,内容失实的,当然更可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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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维权路径,是主张对方的行为涉及商业诋毁民事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这项罪名涉及的主体,是企业的竞争对手。
裁判要旨:对于误导性信息的认定,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多综合分析信息内容、表述方式、传播的特点等因素。对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判断,多综合考虑其言论性质、行为特点、认知能力等因素。
需要提醒的是,被诉言论不一定是毫无事实根据的虚假信息,也包括对客观事实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不客观的陈述。只要信息足以误导相关受众产生认知偏差,从而影响其消费选择,削弱竞争对手商品或服务竞争力,而行为人对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均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这类案例也有很多。例如,2019年某公司状告广东省玩具协会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多个渠道,歪曲事实,发布不实、贬损自身的言论,进行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最终判决玩具协会和另一公司停止商业诋毁;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万元。
还有去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小红花测评通过视频及直播等形式,称老爸评测“魔术擦伪测评”“乳胶枕、床垫以次充好”等,被老爸评测告上法庭。今年1月,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定,小红花测评存在商业诋毁行为。
还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其中一案为TCL中山公司在直播中片面比对同类商品,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最终被判赔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等等。
总之,若遭遇网络诋毁,我们建议企业积极采取措施,自信维权。比如,可以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侵权内容,后续也可重复进行证据保全工作,以达到证明损害行为、损害结果等不同目的。可以及时确定维权的主体及对象,采取发送律师函、递交平台投诉通知,直接启动报案或诉讼程序等行动。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仔细斟酌,选择最恰当的维权路径,并寻找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