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1:14:27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被继承人生前于2018年4月委托律师,在律师见证下以打印件的形式制作了一份遗嘱,之后于2021年4月死亡,该份遗嘱应当属于代书遗嘱,还是属于打印遗嘱?
01
案情回顾
陈先生与黄女士系夫妻关系,该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即陈甲、陈乙、陈丙。陈先生与黄女士父母均已去世。
2021年,陈先生与黄女士因车祸去世,陈甲、陈乙、陈丙欲分配遗产,陈甲向陈乙、陈丙出具了一份疑似陈先生于2018年4月委托律师见证制作的遗嘱,根据遗嘱内容,陈先生遗产归陈甲一人所有,陈乙与陈丙拒不配合,陈甲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启动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请求陈先生遗产归其一人所有。
02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甲提交的遗嘱形式为经律师见证的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陈甲提交的遗嘱仅有一位见证人,且只有第二页有见证人签字,也没有注明日期,故陈甲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法定形式,被继承人遗产依法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陈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本案遗嘱形式的认定应适用立遗嘱时的《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本案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加的遗嘱形式。
二审法院认为:打印遗嘱与代书遗嘱在载体形式上不同,制作过程和制作人也存在明显差异,打印遗嘱是借助电子设备制作形成,代书遗嘱是通过他人代为书写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遗嘱证据形式属于打印遗嘱。
由于陈甲提交的遗嘱仅有一名律师见证,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第一页有手写更改,没有签字备注,第二页见证人签字处没有注明年月日,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对陈甲上诉按照遗嘱继承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03
齐家说法
本案遗嘱系遗嘱人于民法典施行前所立,由律师见证、以打印形式呈现的,民法典施行前,打印遗嘱并未被法律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对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遗嘱属于打印遗嘱。
在涉案遗嘱效力的认定上,即使按照陈甲主张的代书遗嘱认定,由于遗嘱仅有一名律师见证,亦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的法定形式,结合遗嘱有诸多瑕疵,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最终未被法院采纳,进而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04
齐家律师排雷
立遗嘱是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个人合法财产在将来发生继承的事先安排,保证在遗嘱发生效力时,财产可以如愿留给他们希望的人。因遗嘱涉及重大利益,以及诸多财产分割内容,法律对于遗嘱形式的规定十分严格,稍有不慎,遗嘱十分容易变成一张“空头支票”,实践中,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的遗嘱很多,遗产只能回归到法定继承处理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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