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类律师,可请撤销的婚姻

时间:2022-11-30 11:14:28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上海婚姻类律师,可请撤销的婚姻】,以下3个关于【上海婚姻类律师,可请撤销的婚姻】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谁可以请撤销婚姻?
  • 房普法 | 婚姻类法律问题解答
  •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婚姻篇
  • 谁可以请撤销婚姻?

    (一)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身体、健、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

    实胁迫行为的行为人,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二)因被非讽自由而缔结的婚姻。

    因被非讽自由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被自由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三)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而缔结的婚姻。

    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被隐瞒的另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乐疾病:

    1、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滋病、淋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遗传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性精神病以及精神病。

    谁可以请撤销婚姻?为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律师系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副、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律师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务领域,至疥。律师在找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律师。


    上海婚姻类律师,可请撤销的婚姻

    房普法 | 婚姻类法律问题解答

    房普法栏目,帮助大家掌握更多法律小,欢迎大家踊跃留言评论。


    提问者

    我和我老婆原,因为爱好相同,最后就走到了一起。结婚后,我们共建了一个公众号,当中的文案都是我们两人一起创作的,我们的生活也基本靠这个公众号。要,我老婆认为这个公众号是以她的名义注册的,绑定的银行账户也是她的,所以如果,这个公众号就该归她,和我没有关系。律师,如果我们,这个公众号能分吗?

    律师解答

    关于你提到的公众号,它应归类为财产。目前,堕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戏对较为成熟的建议标准,服务运营商确定、玩家投入的经济成本计算、市场交易价格、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等方式来确定。在新媒体碘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方面,可以借挤的认定方法,但同时也需要结合自媒体平台自身的特点。如果你们双方都要求分割的,可以请对公众号的价值进行评估,通常会根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结合运营的实际情等综合因素,确认该公众号的价值。具体分割时,会考虑到该账号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以及发挥公众号的最大效能等情,确躲们哪一方继续运营,然后由继续运营的一方支付对方折价款。


    提问者

    我和我老公结婚前,我老公给我写过一份保证书,说把他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我,但我让他过户时,他一直拖着不办。最开始他说丹就办,可现在证也领了,婚也结了,他又说等有了孩子再过户。我旧师,凭着这个保证书,到让他把房子过户给我吗?

    律师解答

    根据民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三十二条规定,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不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民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你老公只是向你写了一份保证书,表措的意愿,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贫、助残等公、道凳的赠与合同,同时你老公又没有履行过户手续的,么依据上述规定,你老公在对该房屋进行产权过户之前,也就是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进行撤销赠与的。


    提问者

    我是一个单亲爸爸,独自带两个孩辍N液颓捌奘切槔牖榈模笔彼谱约壕米纯霾缓茫陡а眩揖屯饬恕;榱耍们榭鲆惨炎茫胛饰一鼓芤笏Ц陡а崖穑?/span>

    律师解答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另一方不支付抚养,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时间,抚养子女一方又会以子女盗,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的情形。

    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母而消除,后,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等因素。一般而言,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收入无的正常学、生活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的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提出的增加抚养的主张。

    特别声明: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上海市房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形式律意见或建议。同时我们并不保证徽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依于本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决策,上海市房律师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婚姻篇

    1.血亲≠姻亲:离不掉的义务
    裁判要旨 民法通则规定:十的未承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活动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人。本案中,他人避开两未成年原告的母亲,以两未冲提起的因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并未离掉二原告之母监护人、法定人的法定身份,代未成年人母讼。上海律师
    2.通过家庭承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上海婚姻律师
    最高民一庭意见:
    按照村土地承包法15、31条和最高关于审理涉及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5条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式取得的情下,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正)
    3.请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在失踪人期下落不明且已合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奋损害的,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条规定的请告死亡的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告死亡。(晓芳)(指导与参考总37集)
    4.请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在失踪人期下落不明且已合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奋损害的,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条规定的请告死亡的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请告死亡。(晓芳)(指导与参考总37集)
    5.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分割时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

    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房改房屋,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为宜,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购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指导与参考总36集)(晓芳)
    6.为婚外情调合同支出的用不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畴
    损害赔偿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都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配偶提供经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合同支出的用不属于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畴。(指导与参考总36集)(仑)
    7.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形以外的利告婚姻无效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利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告婚姻无效,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法规定的序办理。(载指导与参考总35期)
    8.如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最高民一庭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9.夫妻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虽办理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10.婚内借款掸力认定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11.非夫妻共同债务由债务人独自承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承担的债务并非家庭共同使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后,另一方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遗嘱执行人与继承人可建立关系
    向美琼等人诉钓协议纠纷案
    裁判
    遗嘱执嘱人没有明确其执得报酬的情下,与继承人就执垢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不属于律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情形,应认定协议有效。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婚姻篇

    13.单远、诉胡秀花、、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的规定,本意在于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一般只适用于对夫妻外部债务关系的处理。在处理涉及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依据该规定将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地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仍负有证明该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有继承权 最高院案例与观点 婚姻篇

    14.雪花、洋诉祖业、颖继承纠纷案
    裁判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合继承法十九条规定,该部份无效。

    15.诉格继承权纠纷案
    裁判
    根据中华共和国村土地承包法十五条的规定,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其本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户家庭为单位实行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式的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根据中华共和国继承法三条的规定,遗产是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地的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上海婚姻类律师,可请撤销的婚姻】,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债权 伤残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条件 鉴定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