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2:05:01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聂荣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全部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
只要把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尚未完全供述,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不仅应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认为自己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办案机关程序违法等行为,自己应属无罪。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应属于是自己为自己做的有权辩解,其供述如果符合自首的要件,则对被告人应认定为自首。
《刑事审判参考》第172号案例中,被告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属于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识错误,只要其没有逃避审查和裁判,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允许其在法庭上自辩其行为系正当防卫、无罪,而不影响对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日施行 法释〔2004〕2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在某些翻供辩解型自首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可认定为翻供。对案情细节的否认以及合理辩解均不得视为翻供。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被告人对供述的变化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不能认定为翻供,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刑法》规定的自首的必要条件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不是理解为被告人必须认罪。被告人所陈述的案件相关主要事实是否属于“罪行”,并非其本人能够确定,甚至在侦查、审查起诉包括审理环节,也仅仅是能够确定“罪行”的嫌疑,最终确定是否属于“罪行”的只有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行。要让一个普通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做出一明确的判断,有点勉为其难。表示自己无罪是对自己一种正当辩解,是正当的权利,可能是一种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的辩驳。反之,被告人认为自己构成犯罪实际上也未必就一定构成犯罪。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理解应是被告人如实陈述案件相关主要事实后经审理审判机关认为属构成犯罪的事实,而非被告人供述时就自己认为其供述的事实是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