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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30 13:04:52来源:法律常识

普通群众评论刑事案件的正确态度

首先说明,在本文中,我所说的是“普通群众”评论刑事案件的正确态度,不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非理性地对待案件,说些不得体的话,做些不妥当的事,无论是否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从人性的角度来说,都是可以理解的。另外,当事人的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关爱当事人的情感至真至诚,公安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容忍他们一些错误的、非理性的言行,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对于他们,不能过分要求,不能予以苛责。

我们普通群众,每年总会在媒体上看到一些有关重大、敏感刑事案件的报道。我们会被舆论影响,同时我们又会参与舆论的生成。不见得每个人都能正确地对这些刑事案件予以评论。比如,有的人轻信媒体的报道,在尚不清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随意进行评论;有的人轻率地“站队”,在表达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时,过分地考虑性别、地域、职业、出身等因素;有的人以其猜测作为事实,以其偏好论定是非,在表达意见的时候只是率性、随意地发泄自己的情感,忽视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专业性、职业性;有的人甚至侮辱、诽谤他人,非法获取、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普通群众如果这样评论刑事案件,只会帮助生成非理性的社会舆论,给公安司法机关施加不必要的压力,而没有任何的意义与价值。

我们普通群众,自然拥有就刑事案件表达个人意见与监督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利。我们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持何种态度呢?

一、对媒体的报道与自媒体上的信息应“全听半信

很多媒体对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的报道,给人一种事实清楚的假象。这种假象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媒体的报道,有两种可能:记者自行调查与依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报道。如果是记者自行调查,我们需要质疑:记者本人有没有阅卷?有没有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异议?有没有当面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没有分析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可否合理地排除?一般来说,记者是不会做这些事,也没有权利做这些事,那么记者有什么资格评判证据与认定事实?公安司法机关对事实的认定,通常都有出错的可能,更何况媒体记者?如果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我们需要质疑:记者获得的信息只是控方提供的信息,有没有充分听取、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异议?控方的指控主张与相关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进行检验。在法庭检验之前,完全相信控方的主张是很危险的。

自媒体上的信息,更为散乱芜杂,真假难辨。有的信息来源于当事人,但是一方当事人说的话,就算其自以为说的是真话,也可能不符合真相,更别说有些当事人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以图获得公众的同情与支持。如果我们直接选择相信一方当事人的话,没有听取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质疑意见,这对没有机会表达异议的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没有办法保障我们“相信的”就是“真实的”。有的信息来源于控诉机关或者辩护律师。这些信息要客观得多,但是毕竟只是来源于控方或者辩方一方,具有其先天的片面性与狭隘性。还有一些信息,可能是他人故意杜撰、编造,以讹传讹;也可能经过许多中转环节,信息存在丢失、扭曲的现象,似真实假。

我们普通群众,对于刑事案件不能阅卷,不能与当事人接触与听取他们的异议,没有可能全面了解与把握案件的证据。对于媒体的报道与在自媒体上看到的信息,我们要持质疑的态度,不能看到什么就相信什么。正确的态度,是“全听半信”,也就是全面地阅读相关报道,但是对其客观性与真实性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刑事案件未经法院的审理,证据未经法院的审查,控诉未经法院的检验,任何媒体的报道和自媒体上的信息,都不足以让我们完全相信。

二、不要轻易“站队”,评论要出于公心

我们作为一介平民,对刑事案件的评论,一般情况下无足轻重,但是依然不得只是单纯地发泄个人情绪,不管自己的观点是否公道。我们说话时,应出于公心,公正地对待控辩双方与当事人双方,要追求正义。如果轻易地“站队”,就无法实现前述目标。

什么叫轻易地“站队”呢?案件事实尚不完全清楚,是非尚未得到厘清,评论人就单纯地或者主要地依据性别、地域、民族、国籍等因素,表达自己的支持或反对的意见。其它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评论人或者进行“脑补”,随意添加上去;或者故意选择无视,视若不见。比如,检察机关指控某律师明知某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的犯罪行为,通过代理诉讼的方式为其提供帮助,从而涉嫌诈骗罪。如果某评论人员是执业律师,并未阅卷,也未全面掌握控方的有罪证据与控诉理由,只是基于职业同情的心理,把事实简化成“某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却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指责司法机关,这就是我所说的轻易“站队”。再如,在某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中,评论人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身份是中国人或外国人,并因为单纯的国籍的因素发表观点,甚至上升到是否爱国的高度,这也是轻易地“站队”。轻易“站队”者,只讲情绪,不重事实;只“护家窝子”,不管是非;只重视私谊私情,不在意公益公德。

我们普通群众对待刑事案件,最易犯的毛病是以“性别”划线,以“民族”划线,以“国籍”划线,以“地区”划线,以“职业”划线,以“出身”划线,以“财富”划线,把与自己不同的人划出去当作对立面,然后肆意丑化与痛加贬斥。这种轻易地“站队”,随意地以人划线,正反映出评论人知识之浅薄、心胸之狭窄、思维之机械、品格之自私。如果我们一定要“站队”的话,我们要站在事实和法律这边,与公德公益站在一起。

三、等待、尊重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

我们普通群众,无权阅卷,无权会见当事人并听取其意见,无权参与庭审,其实对于刑事案件没有实质的了解渠道,加之某些新闻报道与网民爆料并不见得真实可信,所以从根本上说没有对刑事案件进行正确评论的基础与条件。刑事案件是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我们普通群众要做的事情,最为重要的就是尊重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等待其处理意见。同时,在等待的时候应尽可能克制发泄情绪、轻易“站队”与随意点评的冲动。

就我个人而言,当人民法院尚未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我对该案件基本上不发表什么意见,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与诉求,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而是持一种所谓“尊重”的态度,这是对他们享有的刑事司法权或诉讼权利的尊重。简而言之,我不了解事实,我就不“站队”,我闭上我的嘴巴。当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我如果没有读到法院的判决书并进行仔细的、认真的研究,我不发表意见;如果判决书没有充分载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法院的说理,我也不发表意见。如果我发表什么意见,前提是尊重法院对该案件事实的认定,假定法院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

总而言之,我认为,在评论刑事案件,特别是评论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时,我们作为普通群众,应多点质疑,少点轻信;多进行思考,少随意发言;多点尊重与等待,少些指责与讥讽。我们最好要做到:不了解案件少说话,不了解案情不“站队”。

作者:蒋鹏飞律师/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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