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4:06:53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的《民法典 大家谈》栏目,我们邀请到陇西县陇远律师事务所主任莫建新律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进行解读。
余静:“常言道:“家和万事兴”。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设立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今天我们邀请到定西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主任莫建新为我们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莫律师,您好。请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何亮点呢?”
陇西县陇远律师事务所主任莫建新:“婚姻家庭编的亮点很多,譬如新增了树立优良家风、设立离婚冷静期、离婚法定情形、夫妻日常家庭事务代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协议离婚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等新规定。”
实习记者余静:“离婚冷静期制度如何适用?”
陇西县陇远律师事务所主任莫建新:“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实习记者余静:“新的民法典颁布之后,将对夫妻债务有怎样的新规定呢?”
陇西县陇远律师事务所主任莫建新:“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新增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习记者余静:“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陇西县陇远律师事务所主任莫建新:“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吸纳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新增了两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第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就这以上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