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7:14:14来源:法律常识
一起被告人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辩护律师林维清指称自己的委托人是“宵小之辈”、“邪恶之徒”。有律师同行指出如此辩护有悖职业道德。
全文1125字,阅读约需2分钟
新京报记者 刘瑞明 编辑 李劼 校对 吴兴发
一份律师的《辩护意见》显示,一起被告人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辩护律师林维清指称自己的委托人是“宵小之辈”、“邪恶之徒”。有律师同行指出如此辩护有悖职业道德。19日,林维清所在的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份《辩护意见》是林维清的文学作品,并非递交给法院的正式版本。
▲网传《辩护意见》。
━━━━━
《辩护意见》被指有违职业道德
这份《辩护意见》是用古文写作而成,文本的抬头为“尊敬的合议庭:敬启”,落款为:“此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末还有辩护律师林维清的署名及其印章。《辩护意见》文中显示,林维清是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的辩护律师。
文中介绍,被告人胡某某称,两年前其母亲去世,其父亲常年有疾病,自己没有妻儿且有糖尿病。
对于本案,林维清发表了辩护意见,其中提到,“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凡不悔其罪,不善其心之人,只能以刑罚诛其恶行恶念”、“宵小之辈,为己之利,冷漠公义;甚有邪恶之徒,杀人贩毒,泯灭人性”。
在发表辩护意见后,“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量刑正确”。
这份《辩护意见》在网络热传后引发热议,不少律师表示如此辩护有悖职业道德。还有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岂能充当第二公诉人”。
━━━━━
律所回应:非递交法院正式版本
有消息称,林维清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0月18日,杭州律师协会对此回应称,经核实,林维清律师从未担任过浙江省律师协会或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2019年,林维清律师因违规会见,被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分别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和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
杭州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等规定将启动行业调查程序,后续进展将适时公布。
10月19日,林维清所在的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网传的《辩护意见》是林维清的文学作品,并非递交给法院的正式版本。后续律师将会对此事作出书面说明。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的官网显示,林维清是该律所的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官网介绍中称,林维清是宁波大学法律硕士,有二十二年工作经验,主要从事民刑诉讼业务,专注房地产法、合同法、公司法三大民商法律事务,并擅长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