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3:30:07来源:法律常识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罗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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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销成立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行使抵销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能否主张抵销
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与被动债权履行期限、诉讼时效的关系,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主动债权诉讼时效在先届满的,其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已届至履行期。
2.被动债权诉讼时效在后届满的,其履行期届至之时,主动债务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在前述1和2中,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比如:甲方对乙方享有2000万债权,于2006年8月1日到期,诉讼时效至2008年7月31日届满;乙方对甲方享有1500万债权,于2007年8月1日到期,诉讼时效至2009年7月31日届满。期间,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之情形。若:乙方于2009年6月31日向甲方主张债权,甲方通知乙方行使抵销权。甲方的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呢?
(五)抵销时适用债的清偿顺位的规定
债权一经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在同等范围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指的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六)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抵销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通过提出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前向相对方发送抵销通知,后又在诉讼中提出抵销的抗辩或者反诉。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罗 群
南昌大学法学本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荣获先进个人、最佳论文等个人荣誉奖项;
个人擅长领域:侵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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