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07:31:4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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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法出售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票面金额为2389.353.36元,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退缴了违法所得4万元,并缴纳3万元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根据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4万元人民币,依法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万元,未缴纳的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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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