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违约纠纷律师找哪个,深圳法律平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法斗士

时间:2022-12-01 10:30:23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小编回来了,这次我们继续探讨分析有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来看看吧~

1选择中介需谨慎 交易过程多留痕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6日,某中介公司为王女士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告知其贷款可贷至70岁,贷款年限为23年,并为王女士计算出月还款金额为9052.2元。王女士遂与中介公司及房屋出卖人张先生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并向张先生支付购房定金,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之后,中介公司告知王女士只能贷至65岁,贷款年限为17年。王女士认为贷款年限缩短导致超出其还款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王女士诉称,中介公司存在过错,违反诚信原则,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以书面承诺诱骗王女士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致使王女士不得已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居间服务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赔偿损失。

中介公司辩称,不同意撤销居间服务合同,该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关居间服务内容,应当收取居间服务费。王女士拒绝履行合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终止,其向张先生支付违约金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与中介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某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为买卖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但该公司在为王女士提供居间服务时,所提供的公积金贷款年限的情况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不符,王女士实际能够贷款的年限少于中介公司告知的年限,由此可推知月供数额亦非中介公司计算的数额。因中介公司未依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最终解除,从而产生了居间服务费、违约金等损失。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资金不足时应当对于自己的信贷情况、履约能力作出全面了解及判断,其在对有关贷款的相关情况未完全掌握的情况下选择了签订合同,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交易风险,因此对于支出的居间服务费及发生的损失,王女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及所受损失由王女士自行承担40%的责任,由某中介公司承担60%的责任。

中企智库提示

在相当一部分二手房买卖是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的,中介方的居间服务对二手房买卖至关重要。中介公司应遵守行业规范,审慎履行居间合同义务,尤其是对于房屋买卖的程序、规则和风险,应当充分提示和告知买卖双方,否则可能由于未尽职居间而对交易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对二手房买卖双方进行如下提示:(1)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高的中介公司;(2)应充分了解房屋买卖的相关事项,对于付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方式等等关键问题必须有清楚的认识,可以通过网络或者专业人士了解清楚,不能“什么事都交给中介”或者完全依赖中介;(3)签订居间合同时,要对合同内容逐条仔细阅读,有争议处需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完全明白方可签字盖章;(4)买方可坚持房产交易流程完成后再付清中介费,并在合同中写明,同时对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应当有充分的预见;(5)在与中介方洽谈时,要提高警惕性和注意力,并留存好相关证据。同时,我们也提示中介机构应加强内部员工的专业培训,诚信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加强监管,净化房地产交易市场环境,构建良好的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

2未按约定迁出户口 卖房人被判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23日,原告潘某与被告江某签订了《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将小区某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等以15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潘某。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出卖人江某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70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原因未如期将与该房屋相关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0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2年8月13日,潘某与江某双方签订了《户口迁出协议》,进一步约定江某应于2014年7月22日前将户口迁出。

合同签订后,江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支付未履行户口迁出义务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未在2014年7月22日前将户口迁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逾期超过30日,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及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判决江某在七日内支付潘某违约金七万八千元,并按照每日七百八十元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江某将户籍从涉案房屋实际迁出之日的违约金。

中企智库提示

房屋买卖,户口问题同样重要。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变化、户籍管理政策和学区房价格差异等,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户口迁移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就价款、房屋交付等问题进行重点协商,但有关户口的条款往往以中介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为准,未必会引起足够的注意,而往往户口问题容易引起买卖双方产生纠纷。

就卖方来说,出售房屋时应先确定所售房屋的户口登记情况,以及自己是否能够履行将户口迁出的义务,如不能履行,可能会出现户口因为无处可迁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对于买方来说,如果有迁移户口的需求,也应要求卖方提供户口登记情况,并约定好违约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违约责任也仅能起到敦促卖方进快将户口迁出的作用,因户口迁移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一旦出现卖方未能将户口迁出的情况,法院也只能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无法支持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的请求,因此买方在买房时,对户口问题应尤其关注。

那么以上就是有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如果大家有遇到以上问题,欢迎咨询中企智库哦~

深圳法律平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法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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