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0:56:05来源:法律常识
打工族小李一直都有一个“豪车梦”。2021年6月的一天,小李闲来无事,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王老板正在直播卖二手车,相中了一辆奥迪轿车,经过与王老板联系来到了张老板的店里了解奥迪轿车的详细情况。
王老板称该车辆实际为自己所有,由于自己名下没指标,该车买来后便过户到了自己好友张老板的名下。该车没有事故、车况良好、仅有小剐蹭。
小李表示,自己对该车很心仪,但是全款购车压力很大。王老板这时宣称其与某银行有合作,可以让小李通过“零首付”方式购车,具体方式为:由王老板帮其垫付“首付款”,小李对该笔垫付款向王老板分期偿还,同时由小李向银行贷款101570元(含利息及手续费),每月还款2820元,共36期,双方就贷款购车达成一致,总成交价130638元。但是在办理分期过程中,小李发现王老板所称并非与银行直接合作的分期业务,而是与第三人某公司合作,实为第三方垫款助贷业务,但为了完成购车,小李只好配合办理相关业务,并向某公司支付贷款购车GPS定位费2000元。
随后半个月,小李在驾驶该奥迪车辆过程中,多次发生机动车故障灯提示、车辆大幅颤抖等问题,遂将该车辆送至修理厂检查,方得知该车被维修过。小李对该车维修历史产生疑惑,便通过“车信宝”查询该车出险记录,并委托某车辆检测公司进行车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车辆为事故车。气愤的小李将王老板及其公司作为被告,张老板及其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至宝坻区法院。
庭审中,小李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经纪公司,具备专业知识,通晓行业规范,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其故意隐瞒达成交易的重要信息,包括事故情况、维修情况、过户情况,构成消费欺诈。自己与被告多次协商退款未果,被告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购车款及赔偿金共计49112.36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贷款、贷款利息损失、贷款手续费、贷款购车GPS定位费等共计80960.82元。
被告王老板辩称,不同意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王老板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没有承诺该车辆无事故,也无任何隐瞒车辆交易信息的情况。小李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小李陈述均不属实。涉案车辆是2012年的奥迪车,使用时间已长达10年之久。小李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属于事故车,其主张无事实依据,王老板不认可小李出具的鉴定书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小李从王老板处购买车辆的行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院对该买卖合同予以确认。对于该买卖合同,双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系二手车买卖关系,虽然小李提交了鉴定报告以此证明涉案车辆系事故车,但并无证据可证明王老板在售前曾承诺该车未出过事故,所以不能就此认定王老板存在欺诈行为。对于二手车买卖,当事人更应持审慎、负责任的态度,查明实情,严格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情况,不应草率行事,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从而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若随意而为,草率行事,则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天津政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