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1:53:48来源:法律常识
江西南昌郭先生日前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今年6月12日,他在江西绿地名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凯迪拉克4S店(以下简称:绿地凯迪拉克4S店)订购了一辆裸车价28.4万元的轿车,并支付了一万元定金。但因其征信存在问题,他对4S店提出的贷款方案不满,遂提出退还定金被拒。
4S店向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市场监管局红角洲分局出具的《关于拒绝调解事向的请求》显示:“客户现以我司服务态度不好,不想在我司购车为由,不配合贷款,并要求退还定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司无法满足客户退定金的述求,拒绝调解。”
郭先生8月12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已于7月26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准备通过司法途径来讨回该笔购车定金,并要求4S店支付1万元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8月2日,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法院诉讼费收据
截至8月12日,澎湃新闻多次致电绿地凯迪拉克4S店销售热线,电话一直未能接通。4S店与郭先生沟通此事的杨姓销售人员亦未接听电话,采访短信也未回复。
郭先生说,他与绿地凯迪拉克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口头约定先支付购车全款约三十二万元的两成,其余车款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预付1万元定金。
购车合同中的贷款方案约定
购车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贷款方案为:“在我司办理GMAC惠享方案贷款,3年,月供5062元,尾款116256元,在我司购买第一年保险、车损、第三者、盗抢。”合同中载明,“如此方案无法批复,可更换贷款方案或退还定金。”
因个人征信问题,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方案无法进行。7月9日,绿地凯迪拉克4S店一位杨姓销售代表又向他建议了两套贷款方案。一套方案是增加首付至三成;另一套方案为同时向两家金融公司贷款。
“我本来就是冲着这个首付少的优惠贷款方案才去买车,如果行不通,我可以选择不买。”郭先生对该两套方案都不满意,遂按照合同约定,要求4S店退还1万元押金。
郭先生向澎湃新闻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绿地凯迪拉克4S店的销售人员以其隐瞒征信记录为由拒绝退还押金。郭先生称,他事前不知道自己的征信存在问题。
绿地凯迪拉克4S店官网显示,该公司是由绿地集团全资独立运营,经上海通用汽车公司授权的销售服务中心。
绿地凯迪拉克4S店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拒绝调解
协商未果后,郭先生前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市场监管局红角洲分局寻求调解。7月25日,绿地凯迪拉克4S店向该局出具了一份《关于拒绝调解事项的请求》,称其公司与郭先生约定“在我司办理贷款3年,首付2成,如贷款无法通过,可换贷款方式或退还定金,约定7月内交车,后经金融机构确认,客户贷款3年,首付2成方案通过,客户现以我司服务态度不好,不想在我司购车为由,不配合贷款,并要求退还定金不合符合同约定”,遂拒绝调解。
但郭先生认为,购车合同中该特别约定的是“可更换贷款方案或退还定金”,也就说消费者不满更换的贷款方案,有权选择由4S店继续更改方案或者要求4S店退还1万元定金。
调解失败后,郭先生于7月26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8月2日,他向法院支付了300元诉讼费,目前该案还未进入审理程序。
律师邢鑫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此次事件中,消费者和4S店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贷款方式明确约定了“如此方案无法批复,可更换贷款方案或退还定金”。该条款属于对于定金退还事宜的特别约定,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4S店退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