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5:49:40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吴某】诉称:
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装修原告位于北京市某区×房屋,开工日为2020年11月22日,竣工日为2021年1月12日,合同价款为9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分期支付合同价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工期的约定竣工,原告多次联系,但被告一再拖延,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应返还合同款855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房屋不能如期出租,导致损失租金42000元。
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装修费用85500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4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方寸之鉴公司未作答辩。
【人民法院查明】:
被告2020年11月18日,吴某(甲方)与方寸之鉴公司(乙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乙方包工、包料装修位于北京市某区×房屋,开工日期为2020年11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合同价款为9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5.4万元,瓦工铺贴完工后甲方支付3万元,全部工程完工后三天内支付余款6000元;本合同的工程款甲方直接支付到乙方公司账户或法人账户。
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吴某向方寸之鉴公司支付装修款85500元。
审理中,吴某提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装饰预算表,表示方寸之鉴公司未完成门+套线、整屋定制、烟机灶具、热水器、开关灯具及卫浴的装修工作,对应金额为31700元,且木地板、瓷砖、集成吊顶、基础装修及拆除已完成但存在质量问题或未全部完成,据此提交房屋维修服务协议书、发票、商品销售合同、防水维修服务合同、房屋快修服务单、转账记录,证明其另行花费14259.98元。
吴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表示因方寸之鉴公司一直拖延,其不得以提起诉讼,且在10月整改装修完毕,造成租金损失42000元。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据吴某提供方寸之鉴公司的联系方式和住所地无法通知其应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方寸之鉴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方寸之鉴公司未在公告传唤的日期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方寸之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吴某与方寸之鉴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方寸之鉴公司存在未全部完成装修工作及已完成装修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行为,造成吴某的经济损失,方寸之鉴公司应赔偿吴某合理的经济损失。方寸之鉴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工期已过,且吴某表示其已自行装修整改完毕,现吴某要求解除合同协议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吴某要求方寸之鉴公司退还全部已付装修款85500元,缺乏依据,本院根据吴某提交的证据酌情判定方寸之鉴公司退还吴某装修费45959.98元。吴某主张因方寸之鉴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租金损失,于法有据,本院根据其提交的证据酌情判定为40600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吴某与方寸之鉴公司2020年11月18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于2021年12月22日解除;
二、方寸之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吴某装修费45959.98元、经济损失40600元,以上共计86559.98元;
三、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吴某已预交),由方寸之鉴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850元(吴某已预交1425元),由吴某负担915元,已交纳;由方寸之鉴公司负担19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提示:联系不到对方,如果有对方身份信息,是可以到法院立案的,法院在联系不到被告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进而作出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