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6:10:32来源:法律常识
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扬州仪征市新城镇境内,一名员工在工地遭遇安全事故,意外死亡,公司表示赔偿135万元,但死者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金归公司所有。随后,死者家属发现,死者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赔偿金将达到 160余万元,公司竟想“赚”25万元。
据现代快报报道,7月7日,从贵州传来噩耗,刚参加工作还不到一年的儿子小曹,随公司在贵州安顺G321马木公路改扩建工程现场发生事故,被工地滑落的钢管砸中头部后不幸身亡。
小曹今年24岁,2018 年从沈阳某建筑大学毕业后,进入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成为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并长期在贵州安顺G321 马木公路改扩建工程现场工作。据孩子父亲曹某介绍,事故发生在7月7日晚,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家属通报称,小曹当晚在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时被工程现场滚落的巨型钢管砸中头部,事故发生后小曹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最终不治身亡。
失去独子的曹某夫妇悲痛欲绝,在亲属陪同下赶往贵州处理善后事宜。据曹某介绍,小曹死亡后,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一开始只愿意赔偿80万元,后由亲属出面与公司进行商谈,并签订了一份“工伤死亡赔偿协议”。协议甲方为“扬州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议内容显示双方一致认为小曹在贵州省安顺市工地死亡构成工伤,甲方已为死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甲方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工伤赔偿和补偿费用为135万元,丧葬费用及亲属来往贵州处理后事的相关费用共7万元。
协议中还注明死者的工伤申报、工伤认定、理赔和商业性保险的理赔均由甲方负责办理 …… 乙方不得在此之外向甲方或保险部门再主张保险赔付款。
协议签署后,曹某夫妇操办了儿子的丧事。而在小曹下葬当天,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拿来了一份没有填写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以及赔偿金额的“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让曹某夫妇签字将保险金的权益转让给公司。
本来协议中规定保险理赔由公司来办理,但这张转让协议让曹某夫妇心生疑虑。
7月30日,现代快报记者和曹某夫妇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该公司团险部工作人员吴春国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为小曹购买的是“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额为80万元,而曹某则表示“当时在贵州协商赔偿时,公司表示商业保险只有十来万元。”
从扬州社会保险部门了解到,小曹的工伤赔偿款大概在80万元至85万元,小曹的死亡在工伤和商业险理赔160多万元,而公司共赔偿曹某夫妇135万元,这中间至少 25 万元的差额去哪了?
调查中,现代快报记者又陪同曹某夫妇来到了仪征市新城镇,在一个挂着“扬州市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牌子的大院内找到了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闵女士对记者称,小曹的意外死亡他们很同情,至于公司为何要从商业保险中“赚”取一笔费用,是因为这次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处罚,加上处理事故的一些间接费用从中来支出,这也是公司给员工保高额的保险的初衷之一。闵女士还说,这么做也不是该公司一家,当地也有别家公司这么操作过。
该公司赵姓负责人也表示,公司给员工投保高额意外险,就是为了规避企业风险。而对于保险赔偿金和实际给亲属的赔偿款之间20多万差额,赵姓负责人表示,公司处理事故是有很多花销的,要缴纳相关部门的罚款,差额就是用在这些地方了。
公司负责人练文杰表示,一切以赔偿协议为准,如果曹某夫妇还有其他诉求,可以寻找合适渠道。
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公司可不可以拿员保险赔付款来缴纳罚款?对此,曹某夫妇表示将走法律途径。
扬州石塔律师事务所郭律师表示,如果双方在公开平等基础上签订相关协议,赔偿款归公司所有也是可以。但如果公司利用信息差,隐瞒相关事实,导致受害方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了相关协议,受害方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如果按照死者亲属的表述,当时他们并未看到保险合同,也不知道真实的保险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公司拿员工死亡赔偿款来缴纳罚款或者挪作他用,是属于不当得利,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记者通过“企查查”查询发现,扬州市汇通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扬州市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1 月22日。扬州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为扬州市公路处一级公路管理站整体改制单位,成立于1983年,是从事高等级公路管理、公路工程建设和公路养护管理及公路绿化的专业施工、养护单位。
此事的进展情况,还待继续追踪。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