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6:35:00来源:法律常识
两个重大工伤案正在做司法鉴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客户成先生职业病矽肺二期三级工伤案之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案。
工伤赔偿一案已结束了,按月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
另外,工伤案中的伤残津贴差额,在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获得了支持。现在只剩下民事赔偿一案了。
民事赔偿一案,第一次做的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超出了正常逻辑与思维的一个司法鉴定。我方坚决不予认可十级的结论。
我方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基本被审理法官采纳了。
若按照浙江省职业病司法鉴定的老办法,应当是五级伤残,符合肺功能中度损害这一条款。
浙江省的老办法规定是:
1、浙高法【2004】264号文件;
2、参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二、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客户程先生四级工伤案。
程先生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第一次为五级,后来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四级伤残。四级伤残可以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直至正常寿命。
工伤一案中,导尿管是程先生的生活必需品。
不久前,审理法官口头说,导尿管待以后实际发生再主张。那我方不同意。经过与审理法官再三沟通,法官同意了司法鉴定程序。
如果导尿管司法鉴定后一次性主张导尿管费用权利被支持,程先生可能省去不少麻烦,减少了诉累。
因涉及隐私,上述案例之中的两位客户均化姓。两个重大工伤案例均系陈律正在办理之中的真实案子。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660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