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03:56:5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4执175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王满意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王集村王集四组8号
身份证号:3422011981****8517
立案时间:2021-02-19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满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172508.68元及利息(暂算至2018年10月24日,其后以未偿还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有权对被告王满意抵押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车牌号皖AB950A,车辆识别号LE4HG3EB0GL245278)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满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0772元;四、驳回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计2196.5元,由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213.5元,被告王满意负担1983元。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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