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13:04:28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找我咨询变更抚养权纠纷的当事人特别多,尤其是妈妈们,在离婚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现在因为探视孩子时受到了阻碍,或者是男方再婚或者找了女朋友,孩子实际上跟爷爷奶奶生活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等原因就萌生了变更抚养权的念头。
我告诉她们,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和离婚时争夺抚养权是不一样的,离婚时争夺抚养权是要看哪一方更有利于抚养孩子,而变更抚养权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或者是有证据证明孩子继续跟着对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先看看我们国家的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这方面规定得比较简单,实践中离婚后抚养权变更纠纷都是很多律师不愿接的诉讼,为啥呢,因为成功率太低,首先吧你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这些条件,第二你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上情况。第三,这些情况在生活中发生的几率也并不算太大,比如说突然重病、突然破产经济条件恶化等等。
很多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的理由一般是以下这些:
● 双方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再婚或再生子
● 无抚养权一方行使探望权受到妨碍
● 子女提出想和无抚养权一方生活的意愿
● 未获抚养权方实际抚养子女达一定期限
● 子女由祖父母代抚养
而以上理由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据相关数据统计,法院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的仅有百分之三十几,还不包括起诉后撤诉的。
如果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一方所述事实理由并非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为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直接抚养人存在有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下,即使再怎么主张自己的经济条件、提供的教育资源、生活环境等比直接抚养一方优越,法院也不会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原因在于法院认为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方面,只要无不利因素即可,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所以,如果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一方在举证的时候,不要将重心落在自身条件有多优越,而是要提供可以证明直接抚养一方存在有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据,这样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孙律师建议,如果你要申请变更抚养权,要考虑如下情况:
1、 是否应该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实际经济情况或者其他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发生变化,是决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因素。双方原来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一方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随着时间的变化,双方的生活环境、经济能力也发生了改变,原告的情况更为适宜抚养子女。
2、 如何证明一方不尽抚养义务
1) 居住状况改变。例如,双方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已经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将子女交托(外)祖父母进行抚养,或者是已再婚无法同子女共同生活;
2) 经济能力变化。例如,双方离婚时,约定或者判定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时间推移中经济能力不足以抚养子女,而另一方经济能力较好,足以抚养子女;
3) 不利于被抚养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双方经济能力、居住情况都相当的情况下,被抚养子女的心理因素成为承办法官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如若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询问意见。
而且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正确把握“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收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不良嗜好、工作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等,都可以作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证据来考虑。
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收集证据:
1) 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3)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4)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最后,孙律师再啰嗦说一句,离婚时要慎重考虑抚养权的问题,你一旦放弃了抚养权,就要做好以后很难再将抚养权要回来的心理准备。婚姻不是儿戏,尤其是有了孩子以后,你的每一个决定都将决定孩子的未来,不管是离婚时争夺抚养权,还是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都将影响孩子以后的归属,请慎重决定。愿每一个小天使都被温柔对待,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