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找妈妈有什么后果,律师找妈妈有什么后果吗

时间:2022-12-02 15:08:18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时,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行为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有的夫妻离婚是因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原因导致的。为了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夫妻一方会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方面大做文章,贬低对方。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的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行为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有影响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注:《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时,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主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品质等因素。一般而言,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就会被人贴上道德标签,给人留下不负责任的印象,这肯定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尽管如此,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仍然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法官不会因为女方有婚外情而判给男方。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官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也不能因为夫妻一方有婚外情而违背子女的意愿。对于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子女,如果男女双方条件基本相同,法官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所以,婚外情对两周岁至八周岁之间的子女抚养权归属有一定影响,但是,不是决定性因素。

如果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离婚诉讼时,施暴人难以获得子女抚养权 。如前所述,离婚时,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注:《民法典》第1084条】,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就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有的施暴人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也不影响子女的成长,这是错误的。因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并且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家庭里面实施的,通常还会当着子女的面。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注:本文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的司法实践,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共涉及十五个问题,即:

1、离婚时,法院如何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2、离婚时,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行为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3、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不主张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裁决?

4、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把孩子“要回来”?

5、离婚时,法院如何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6、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抚养费?

7、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参加兴趣班、辅导班的费用,可以要求另一方分担吗?

8、离婚后,物价上涨了,能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增加子女抚养费?

9、离婚时,夫妻一方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能反悔吗?

10、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子女上大学、出国留学费用,离婚后能反悔吗?

11、夫妻一方不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12、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后,是否可以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追索抚养费?

13、夫妻分居期间,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14、男方受欺诈抚养的子女系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

15、子女上大学、出国留学的费用,父母应当负担吗?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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