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0:55:08来源:法律常识
紧接前文
(b)支付手段
【案:这个自然段在于提出支付的概念。即货币的支付手段是什么意思。】在上面我们所考察的商品流通的直接形式中【案:这句是在提示承接前文。】,同一价值量总是双重地存在着【案:这个双重其实在这里必须被理解为是同时存在。否则容易产生歧义。而只有同时存在,也才能双重存在,就是两个东西都存在。】,在一极上是商品,在另一极上是货币【案:双重存在的是什么。这句话是在补充我们前面分析货币或者商品流通的时候没有明确指出的条件。这里,之所以要指出,自然是为了跟下面的话题做一个对比,从而引出下面的话题来。】。所以,商品所有者只是作为现存的互相等价的物的代表来接触【案:在前面的条件下,这里加入了商品所有者这个因素了。此时商品所有者的特点是:现存的互相等价物的代表。重点是现存的,一边是钱,一边是商品。必须都得有才行。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商品所有者和货币和商品的关系。注意。】。但是【案:注意这个转折。自然是要提出新话题来。】,随着商品流通的发展【案:注意这个条件。商品流通的发展。没有这个发展是不行的。】,使商品的让渡同商品价格的实现在时间上分离开来的关系也发展起来【案:出现了新的情况。如果从哲学角度看就是从统一到对立了。前面双重存在的情况是统一,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现在是拿走商品和受到货款不在同时出现。现实中的赊账、压货、垫资等等情况就出现了。这个情况是产生货币支付手段的表要条件。】。
这里我们只举出其中一些最简单的关系【案:马克思举的例子来说明。可算是本自然段的第二小层。】。一些商品需要的生产时间较长,另一些商品需要的生产时间较短。不同的商品的生产与不同的季节有关【案:商品生产对商品交付的时间的影响,这里还是决定性的影响。马克思说的与季节相关就是这个意思。农作物不到收获的时候是不能随意被拿走的,也就是不能完成商品的让渡的。】。一些商品在市场所在地生产,另一些商品要旅行到远方的市场去【案:空间的不同对商品交付让渡的影响。一个是时间,一个是空间,而且都是和生产直接相关,这里没有涉及到交换流通本身。只是生产因素就足以决定商品不能随时交换了。】。因此【案:时间和空间的影响的结果。】,一个商品所有者可以在另一个商品所有者作为买者出现之前,作为卖者出现【案:你没有买呢,我就可以先卖掉了。】。当同样一些交易总是在同一些人中间反复进行时【案:这个量的反复是不可少的。这就意味着规律和常态化。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的一个范畴,就货币而言才能成为货币的一个新的职能。这里就不是偶然,而是必然了。如果是昙花一现出现这种未买先买的情况,那还不能说明货币自身已经具有了支付手段的功能。】,商品的出售条件就按照商品的生产条件来调节【案:这里根本是因为商品的生产来决定的。人们虽然可以随时买,但是商品所有者却未必能随时卖。而货币自身的特点是随时随地能够进行买卖。这样,货币的随时买卖的绝对让渡性和商品生产的阶段性或者是间歇性,或者是地方性,决定不能满足货币的绝对的要求。所有,生产才是根本因素。这点在这里必须牢记。因为下面马克思很快会提出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另一方面【案:另外的情况。】,有一些商品例如房屋的使用权是出卖一定期限的【案:这是商品销售或者说是商品让渡的特别情况。不能完全让渡,但是可以分阶段让渡。当然这也是商品交换的发展到高级阶段的表现。低级阶段不可能。】。买者只是在期满时才真正取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因而他先购买商品【案:不一定支付或者是不完全支付款项。现在的按揭买房就是这样的情况。还有马克思这里的租房的例子。】,后对商品支付【案:到期交房租。总的看商品的消费和商品的支付不一致。前面是商品的生产决定不能随时进行商品交换,而现在是商品的消费不能决定随时进行全部的交换。】。一个商品所有者出售他现有的商品,而另一个商品所有者却只是作为货币的代表或作为未来货币的代表来购买这种商品【案:这句话引导到商品所有者上了,是对前面问题的一个引申和补充。因为前面生产和消费的两个环节决定了商品交换不能随时进行。那么他们的主体,即商品所有者会发生什么变化呢?这里其实是非常关键的,特别是道德哲学。这句话开始算是本自然段第三层。】。卖者成为债权人,买者成为债务人【案:这里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是在商品交换马上分离的情况下的结果。是前面的那些原因的结果,或者说是在主体人身上的社会角色的反应。这里并不存在道德的好坏主观意识的好坏等等。】。由于商品的形态变化或商品的价值形式的发展在这里起了变化,货币也就取得了另一种职能【案:变化是根本原因。】。货币成了支付手段【案:这里的概念马克思写的是解释性的概念。这一段都是在解释什么是支付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因为生产的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以及消费方面的必须分阶段的特点导致不能进行商品和货币像以往那样同时进行交换,货币必须要和商品的让渡分开进行,这种分开进行是商品生产必要的也是必然的结果,不是偶然的因素。】。[注:路德把作为购买手段的货币和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区别开来。“你使我两头受损失:这里我不能支付,那里我不能购买。”(马丁·路德《给牧师们的谕示:讲道时要反对高利贷》1540年维登堡版)]【案:必须强调的是,马克思这里特别提出了债务和债权的出现的根本是在于商品生产的思想,当然消费方面的因素是第二位的,但是也是必须的。注意是商品生产和商品消费的情况下,而不是一般意义的生产和消费。换言之,债务人债权人的产生是必然的。是经济的发展的必然结果。】
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分在这里是从简单商品流通中产生的【案:这里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有关内容。首先马克思指出简单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就产生了。这是产生的社会条件。换言之,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情况下,商品和货币的交换就不一致了。】。简单商品流通形式的改变,在卖者和买者身上打上了这两个新烙印【案:债务人和债权人。之前是没有的。】。最初【案:历史的回顾。】,同卖者和买者的角色一样,这也是暂时的和由同一些流通当事人交替扮演的角色【案:早期的暂时性。在流通中出现。流通是出现债权和债务的最早的渠道。】。但是,现在这种对立一开始就不是那样愉快【案:马克思这里说是不愉快。下面这个小注应该是解释了为什么不愉快,就是因为中间人在其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可以从中牟利。】,并且能够更牢固地结晶起来【案:在整个商品生产和流通中产生。】。[注:下面一点可以说明十八世纪初期英国商人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英国商人中间盛行的那种残酷精神,是在任何其他社会和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所看不到的。”(《论信贷和破产法》1707年伦敦版第2页)]而这两种角色还可以不依赖商品流通而出现【案:马克思的又一个历史指示。】。例如,古代世界的阶级斗争主要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斗争的形式进行的【案:西汉时期的奴婢产生的情况是和这种情况是极为相关的。】;在罗马,这种斗争以负债平民的破产,沦为奴隶而告终【案:这也是西汉历史的结果。】。在中世纪,这种斗争以负债封建主的破产,他们的政治权力随着它的经济基础一起丧失而告终【案:这是欧洲中世纪。我国历史情况总体看似乎更复杂。越是发达地区这种现象越常见。清末那些贵族或者大家族到了民国很多就论文变卖家产度日,最后一无所有。】。但是在这里,货币形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具有货币关系的形式——所反映的不过是更深刻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对抗【案:经济生活条件的对抗才是更根本的。或者受当社会大量出现这种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时候,那么社会关系的对抗性也就越鲜明,越尖锐。当今的按揭消费和贷款消费,特别是各种校园贷等等的出现,不过是说我们社会的经济关系日益呈现为对抗性关系而矣。从内容看这自热段是写人的关系的。即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的。在这里马克思主要是回顾了在历史上的影响。并且阐述这种关系本质是社会对抗。所以消灭校园贷等内容几乎是很难的。当按揭贷款买房成为社会主要情况后,社会相当大部分的的资产都是以债务和债权的关系呈现的。这种贷款性消费衍生到校园里只是早晚的事情。前两自热段算是一个部分,都是在解答什么是货币的支付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