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2 20:04:02来源:法律常识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偶尔会接到“去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该怎么办?”的咨询。通常我都会在了解案情之后,如果我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我通常都会给到以下几点建议给当事人。
第一,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在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
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注:控告人可以不经过向公安机关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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