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3:06:35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18日讯近日,济宁司机刘传磊在泰安发生事故、车辆被法院保全产生了高额停车费。今天记者再次来到了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济宁大货车司机刘传磊跟记者说,2018年9月份他的车在泰安出了一起交通事故,撞伤了一位老人,后期由于受伤老人对司机刘传磊提出的赔偿费用不满意,老人就把他告上了法庭,并向法院申请保全了他的车辆。当时他无法拿出5万元的保证金,所以他的车就一直停放在停车场,11个月产生了巨额的停车费,13260元。
为此,刘传磊找到了停车场。工作人员表示,交警在扣押期间车辆是不收费的,但是司机刘传磊被事故受害人起诉,并对他的车辆作了保全,保全期间的停车费需要刘传磊自行负担。
刘传磊又找到了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停车费法院不可能来承担。
“我对这个高额停车费,感觉太贵了,法院那边一直没告诉我停车费一天40元,我一提车让我交一万三千多,我就感觉着这个停车费我感觉不合理。”刘传磊说道。
今天,齐鲁频道法律服务团律师徐江涛陪同记者一起来到泰安岱岳区法院。针对高额停车费的问题,徐律师跟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核实。
“我们想了解一下,咱们一申请进行的查封,到底是封了手续,还是把车辆扣押了?到底是咱们查封的车管所手续,还是直接把通知送到了办案单位?”徐江涛问道。
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审管办副主任孙见见回答说:“这个问题再给你落实。”
法院工作人员与徐律师两人讨论的焦点,主要就是在法院对刘传磊的车辆进行了查封还是扣押上。
徐江涛表示,“法院查封他的车辆手续,只是不允许车辆交易,其实这时候他的车辆是可以提出来进行运营的。这个事情保全组没有告知他,告知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孙见见回应称:“车辆当时登记在公司名下,他后来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后来慢慢他才提出来这个车是他的。”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案件相关的办案人员不在,暂时不能解答。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的保全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本意,它的直接目的要求是对车辆的直接扣押,而本案当中可能是存在双查封,也就是说法院有可能是在车管所档案室对车辆资料进行了查封,是防止车辆抵押、买卖、过户,而有可能在交警部门,对车辆也进行了实地扣押。”徐江涛介绍说。
从泰安市岱岳区法院给出的情况说明中,记者注意到,岱岳区法院的说法是,在执行中依法扣押的车辆统一停放在法院办案场所,不收取停车费用。
徐江涛表示,“而在法院给我们的书面答复,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于扣押的车辆,法院是可以承担相应损失跟费用,或者说停放在法院免费停车场进行相应的保全。纵观本案法院对于车辆扣押是应当进行费用承担,或者说是早应该停放在他们指定的停车场进行相应保全。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前前后后记者一共去了三次,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法院方面依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当事人除了车辆无法运营造成的损失外,还承担了1万多的停车费,这个费用到底该不该交?对于事情的进展记者将继续关注。
前期报道:
泰安:车辆被保全 万元停车费该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