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4:19:5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湖南株洲一男子入室盗窃被判10年,家属认为量刑过重的消息引发关注。判决书显示,今年4月30日,李良(化名)进入一别墅内盗窃万国、宝珀、卡地亚和依波路4块手表,以及现金2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李良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一审判决后,男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12月15日,李良家人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称,受害方为当地一官员,其妻子已经出具谅解书,他们认为手表鉴定价值过高,李良系初犯、偶犯,质证程序不合法。二审裁定表示,鉴定机构具有资格,李良此前曾犯过罪,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多个理由不成立,原审已酌情从轻处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家属表示,他们不服二审裁定,打算继续申诉。1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咨询了鉴定机构,相关负责人称他们不仅鉴定文物,同样鉴定奢侈品,他们只负责鉴定物品,并不知道来源。
男子入户盗窃4块名表及现金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李良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5月9日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20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5月15日被逮捕。
李良的辩护人提出,对盗窃罪罪名没有异议,李良盗窃的人民币现金数额应为15万元,手表的鉴定价值过高,被告人的数额未达到“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李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全部赃物已经追回,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30日早上8时许,李良从天元区某花园后面进入小区,通过攀爬进入别墅后院并入别墅内。李良在别墅内盗得一块“IWC”(万国)手表、一块“BLANCPAIN”(宝珀)手表、一块“CARTIER”(卡地亚)手表、一块“BOREL”(依波路)手表以及6402元美元及14000元港币和150000元人民币。盗窃得手后李良离开别墅和小区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警方于5月2日在被告人李良住处将其抓获并依法对被告人李良的住所、车辆进行搜查,在被告人李良居住的家中搜出被盗的4块手表以及被盗现金中的59800元人民币、14000元港币、6402元美元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IWC”(万国)手表价值35000元、“BLANCPAIN”(宝珀)手表价值73000元、“CARTIER”(卡地亚)手表价值30000元、“BOREL”(依波路)手表价值2000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外汇牌价,人民币兑美元的中间价为705.71;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91.056。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获得全部退赔,且被告人李良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李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男子不服提出上诉 受害方签写谅解书
12月15日,李良家属给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来了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李良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程序违法,涉案金额不属实。非法证据没有排除,受害人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应是公安机关将搜查结果告诉了受害人后作的笔录,是违法证据。公安机关已将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一审证据质证程序不合法。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上诉人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依法对李良改判。
15日,李良的哥哥李先生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称,手表价值的鉴定由湖南省收藏协会鉴定,主要承担文物艺术品鉴定,“手表怎么能按文物鉴定?”李先生说,他们不太懂这些手表的具体价值,但觉得不能以“文物”来鉴定价值,并质疑鉴定人员是否只具备对文物进行鉴定的资质。李先生称,家属方面认为对手表的鉴定价值偏高,导致量刑加重。
此外,李先生说,案件还未结案时,涉案物品便已经被归还,因此家属认为程序上存在不合法之处。
李先生称,受害人方疑似为当地一名干部,目前仍在任,对于受害方的具体信息,李先生表示不方便透露太多。李先生说,其弟弟可能认识受害人方,但对于双方具体有没有什么过节,以及此次李良为何盗窃,李先生说具体细节并不清楚。
李先生对北青-北京头条记者称,事发之后他们家人都曾去过对方家中求情,对方也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书显示,李良盗窃现金及物件全部挽回,鉴于被告人李良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上有年老双亲要照顾,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故建议检察院、法院对该案从轻减轻处理,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家属称将继续申诉
对于李良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请求,11月16日作出的二审裁定书显示,株洲中院认为,对被盗四块手表的价值有鉴定机构的鉴定,鉴定机构是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具有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没有排除,受害人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应是公安机关将搜查结果告诉了受害人后作的笔录,是违法证据”。法院认为,被害人共有三次询问笔录,第一、二次均是4月30日所作,第三次是5月8日,侦查机关进行搜查时间是在5月2日,故该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已将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一审证据质证程序不合法”的理由,经查,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后对已追缴到的赃款赃物拍照,将赃款赃物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堆被盗财物照片进行质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系初犯、偶犯”的理由,警察,上诉人李良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属初犯、偶犯。
二审认为,李良入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对上诉人李良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及辩护人提出二审改判的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二审裁定,李先生说,法律该怎么判决就怎么判决,但家属认为目前量刑过重,他们表示将继续申诉。
湖南收藏协会:会鉴定奢侈品 只鉴定物品 不知道物品来源
12月15日,北青-北京头条查询湖南省收藏协会主办的湖南收藏网,网站信息显示,“湖南省收藏协会成立于1997年,协会设立鉴定监制中心、专家委员会,该中心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承担文物艺术品的司法鉴定,这在全国是唯一机构。”
1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联系该收藏协会,一位负责人称,他们承担司法鉴定的工作,但是做司法鉴定时,并不知道被鉴定物品的来源。该负责人称,他们不仅做文物鉴定,也会鉴定奢侈品,“就是一些收藏级的奢侈品”。
律师说法:一般情况盗窃罪的量刑幅度系依据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进行确定
1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咨询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对于盗窃罪的量刑,韩骁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的基础入罪要件和对应刑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而言,盗窃罪的量刑幅度系依据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进行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韩骁律师介绍,盗窃物品的价值显然将影响量刑幅度,物品价值实际上影响着盗窃的数额的确定,因而一般会对最终量刑产生影响。在实践中,盗窃物品的价值往往是需要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的,在法庭举证质证过程中,如不能提出足以推翻此鉴定意见的证据,将以鉴定意见来认定盗窃数额。
目前家属认为量刑过重,韩骁介绍,就目前阶段来看,李良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以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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