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48:4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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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诈骗行为越来越猖獗,司法部也对诈骗罪进行大力的打击,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会因为诈骗的行为而入狱,面临牢狱之灾。那么诈骗罪请律师辩护有用吗?没有钱请律师辩护怎么办?
诈骗罪请律师辩护有用吗?
肯定有用,刑事拘留后进入了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当事人无论涉嫌什么罪,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定罪,都不能称为罪犯,也就没有案底,所以请律师最好介入的时间是公安侦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允放家属或亲属探望,只有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所以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当事人是否受到刑讯?在这个阶段律师会见过当事人后,基本上就可以确定案子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是否要负刑责,如果轻节轻微,可以直接办理取保侯审,有刑讯可以控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不受人身侵害,所以一般刑事案件建议最好在公安侦查阶段聘请律师。
没有钱请律师辩护怎么办?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以下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各地政府有专门资金从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指的是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是各地司法局的下属机构,办公用房和办公费用由政府负担,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由政府开支,不会收取当事人费用。
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需要辩护律师又没有钱请律师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申请。
2020年12月初南京警方破获保健品诈骗案,有多名嫌疑人被采取了刑事拘留,关押在南京的看守所里。江苏万盈律师事务所已接受一陈姓家属委托,正式代理此案。
保健品销售被认定为诈骗罪怎么办?
按照诈骗罪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南京万盈刑事律师温馨提醒: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前,家属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的情况,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
刑事案件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如果要会见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的手续:
包括: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则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家属)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这些手续文件,律师就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当然最好先预约)
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证件,看守所就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注意,此处规定的是在48小时内律师就可以见到当事人,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或部门的许可。除非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如果在侦查期间律师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就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此类经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办案部门应当3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是否需要提交《起诉意见书》
在2012年修正版《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很多地方的看守所或公安部门都会规定,如果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申请(检察院)会见,律师还需要向看守所提供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如果是在审判阶段(法院阶段),还需要提交《起诉书》提交给看守所。
比如在2008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就有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如果要在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应向看守部门出示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这种规定,与2012年修正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相违背,等于是人为设置了律师会见的障碍。在此种不合理的规定下,如果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其带齐律师证、介绍信和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就可以会见当事人,但是如果需要拿到《起诉书》或者《起诉意见书》,律师还需要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请阅卷之后才能拿到该类文书的副本,无形中增加了会见的困难,因此,该类规定在2012年修正版的刑诉法之后,在实务中已经不再适用,辩护律师只需要严格根据2012年修正版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就可以会见当事人。
所函的用处
《所函》是指是律师事务所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律师代理人或辩护人真实身份情况的书面函件,起到告知相关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身份和委托事实的作用。
比如根据《广州市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规定》穗公〔2012〕233号,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委托后,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这种备案就属于此种告知的程序。此种函件不需要向看守所提供,但是在办案实务中,某些地方的看守所内还会专门设置一个办案机关(公安局)的备案办公室,可以直接接受律师备案,此时律师可以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和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和关系文件给公安机关备案。(广强曾杰撰写于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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