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4:35:20来源:法律常识
关键词
权利 义务 职责
前几天我写了一篇关于执行法草案的文章,没有写完,今天继续写。
7月23日,给《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提意见的窗口就要关闭,
作为一名执行律师,我觉得自己有义务提出自己的建议。
我还是拿申请执行人老张、被执行人老王、执行法官小杜的执行案件为例
(案情在上一篇文章中),给大家讲讲我的建议内容!
首先讲讲,执行法想解决什么问题
老张走过了漫长的争讼之路后,拿到判决,判决书上明确老张有向老王要债的权利。
判决书上还规定了老王有还款的义务,老王就有还债的义务。
老张申请强制执行后,小杜就有帮老张实现权利的职责。
所以,简要地说,执行法就是规范他们三方的关系的法律。
这三方的关系中,我想重点讲讲小杜的职责。
草案第四条规定:强制执行非因法定情形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停止。
什么意思呢?
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
小杜对老张的职责,不是一定要让老张拿到全部的执行款,
而是小杜只需要把法定程序走完,如果法定情形出现,小杜的职责都算完成了。
讲清楚这个道理后,我接下来讲讲“法定程序”和“法定情形”。
我们来回顾一下上篇文章中,小杜的办案流程:
“小杜接到案件后,立刻通过内部查控系统,查看老王的财产情况,
发现老王银行卡里没有钱,查询成都市范围内的房子和车子,老王名下也没有,
小杜给老王发了一个通知,叫他报告财产情况,老王不予理会。
于是,小杜将老王限制高消费,完成这件事后,打电话叫老张到法院来一下,
老张到后,小杜告诉他,老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你在笔录上签个字,老张签字确认。
小杜拿着笔录就向执行局的领导申请“终本”,案件很快'终本",案卷归档。”
我写的这个流程,基本就是现行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情形”。
当然我这是简单的总结,排除了意外的情形,概括的表述。
那么草案,对“法定程序”和“法定情形”有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呢?
我把草案看了好几遍,可以告诉大家,没有!
你可能想问,那查明老王有没有转移财产,是小杜的职责吗?
可以告诉大家,这个不是小杜的职责。
你可能还想问,小杜有查明老王,登记在他老婆或未成年的孩子名下的共有财产的职责吗?
我还是可以告诉大家,这个也不是小杜的职责。
你可能还想问,那小杜发现老王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有对老王进行罚款或拘留的职责吗?
为解答这个问题,我又看了几遍草案,还是可以告诉大家,这个也不是。
如果你不信,建议你自己去看看草案第五章第七节,从77条到83条。
好,说清楚这些关系,我就可以说一下我的第一项建议:
“建议把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作为执行法官的职责;
建议增加,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执行法官有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或罚款的职责的条款。
建议把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是否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及如何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作为执行法官的职责的条款。“
我提出这些建议,是因为在查明老王财产状况的方法上,小杜比老张要容易很多,
小杜们不去查,或查了不告诉老张们,是现实中造成”执行难“的一大因素。
其次,我讲讲,草案中对老张的权利救济条款的建议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老张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实施执行行为而未实施的,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实施该执行行为。
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老张可以在小杜终本后,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老王拘留或罚款。
草案第七章还规定了对老张执行申请老王拘留或罚款的救济手段,
主要有两个,一是向上级法院申诉,二是向检察院投诉。
但现实中,申诉和投诉被立案的少之又少,其中的关键点在于:
小杜可以说我没有查到老王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老张拿不出证据证明小杜知道。
对此,我提出第二条建议:
“建议执行法官在终本裁定中,写明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写明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或拘留处罚,以便申请执行人申诉或投诉”。
我的建议说完了,最后,我还想对老张们说: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你的权利有了,不能只依靠小杜们,还需要自己努力哦。
借用一下执行法官对申请人想说的十句话,作为文章的结束。
我是成都秦律,为你讲述执行中的法律问题。